第一节 公文概述
一、公文的概念、特点、功能和种类
公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文即公务文书,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合法组织在处理公务时形成和使用的各类文书。狭义的公文也称法定公文,主要指《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定的18种党政公文。本编所采用的是狭义公文概念。
(一)公文的特点
1.法定性
公文的法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定的作者,公文的作者必须是法定机关,也就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及一定的组织程序成立并具有法定职权的合法组织。二是法定的职权范围和规定程序,合法组织均拥有法定的职能和权限范围,它们只能在行使职权的范围内制发公文。
2.权威性
法定公文在法定时间、空间范围对于受文对象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权威性来自于发文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职能和权力,来自于公文本身的公务性和规定性。
3.规范性
公文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公文格式、行文程序均须按照《条例》、《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等法规的统一规定处理。
4.时效性
公文的效用受公文的生效时间、执行时间的制约,主要体现在时代性、及时性、效用的时限性三方面。
(二)公文的功能
(1)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各项指令,发挥领导与指导作用。
(2)公文是下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沟通自下而上纵向联系的基本手段,发挥着纵向沟通作用。
(3)用于发布行政法规与规章,发挥规范作用。
(4)公文是机关之间横向联系的纽带,发挥着横向联系作用。
(5)公文具有较强的政策性、理论性,发挥着宣传教育作用。
(6)公文是机关社会活动的真实记录,具有重要的凭证作用。
(三)公文的种类
A.根据公文形成和作用的公务活动领域,可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
(1)通用公文(行政公文):指各类各级机关、团体都可普遍使用的文件。
(2)专用公文:指在一定专业机关和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文件。
B.根据发文机关所属组织系统,分为党的机关公文和行政机关公文。
(1)党的机关公文:即《条例》规定的14种公文: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
(2)行政机关公文:即《办法》规定的13种公文: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E.根据内容的性质,可分为规范性、领导指导性、公布性、陈述呈请性、商洽性、证明性六种公文。
F.根据公文处理时限的要求,可分为三种。
(1)平件:指可按常规时间依次处理的公文。
(2)急件:内容重要,时间紧急,需要打破常规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
(3)特急件:指内容特别重要,时间特别紧急,已临近规定的办结时间,需要立即优先迅速传递处理的公文。
G.根据公文来源,可分为收文、发文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