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常州市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关于“工作经历”的界定问题
答:(一)“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军队,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作工作经历。
(二)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三)具有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也可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