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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来源:开县招考办 阅读:2065 次 日期:2015-04-13 14: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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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名

一、报名对象和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符合市招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做好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1〕22号)的要求;

5.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重庆参加普通高考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2〕333号)要求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从2016年起,要求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随迁之女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

6.具备中职三年完整学籍(含经正式审批录取、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的毕业生可报考对口高职。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学校的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3.在上一年度参加国家教育招生考试受到“下一年不得报考”处罚的人员;

4.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经正式审批录取在我市就读高中起点一年制和二年制中职的市外学生;

7.普通高中毕业生不能报考对口高职艺术类和体育类。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时间:2014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

(二)报名地点:

1.外语笔试语种为英语的在校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点报名,外语笔试语种为英语的其他考生在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点报名。

2.为了确保试卷的安全,规范考务管理,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只能在下列区县集中报名。俄语、日语、德语考生可选择在南岸区或九龙坡区报考(其中,日语考生也可选择在涪陵区报考;俄语考生也可选择在万州区报考)。

三、报名办法

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重庆市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4〕174号)文件执行。

考生档案

四、考生档案的组建、发放和保管

考生电子档案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建、上报和保管。考生纸质档案由各高考报名点负责组建、发放和保管。区县招考机构提供报名确认表、体检确认表、志愿确认表、各类特征材料、外语口试表等招生材料给报名点,由报名点装入中学生档案。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制作按照《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考生档案组建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2〕40号)和《关于重庆市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使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2〕29号)要求进行。电子档案是高校招生录取中确定录取与否的主要依据,纸质档案是进入考生人事档案的重要资料,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务必高度重视,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加强对各高考报名点的纸质档案组建、发放和保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确保纸质档案做到组建档案材料齐全、真实完整,发放档案审查严格、手续完善,保管档案安全保密、规范严格。

考生在高校录取后凭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点领取纸质档案。发放档案时要查验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并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录取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将密封好的纸质档案交给考生。考生于报到时将纸质档案交录取高校。高等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应认真审查新生的纸质档案,没有提交纸质档案的考生,高校须责成考生提交。否则,造成的有关遗留问题由考生自己负责。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五、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要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真实。

普通高中毕业生(含应往届及市外转回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结论由毕业中学填写在综合素质评价系统的学校意见栏中;非普通高中毕业生由区县(自治县)招考机构提供《重庆市普通高考学生综合信息表》,在校生由学校、社会考生由街道(乡镇)做出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意见后装入考生档案。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报考。对考核中,特别是往届生在补习阶段,发现受过法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材料报区县(自治县)招考机构转报市教育考试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

(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七、参加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和卫计委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重庆市招委、重庆市卫计委联合制发的《关于做好重庆市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5〕2号)文件执行。

八、体检医院应是二级(含)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应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九、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制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十、对体检结论有异议,体检医院不能做出结论的,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商重庆市卫生局确定一所终检医院作出最终裁定。

十一、军事、武警院校招生体检及面试工作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检标准和原市招委、重庆警备区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招收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工作,体检面试按《关于做好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参动〔2012〕5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十二、公安院校的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和重庆市公安局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十三、考生凭二代身份证和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打印的《体检表》进行体检。体检收费标准严格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规定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3月底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商卫生局确定。

体检结果由体检医院输入计算机后,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及时打印出《体检信息校对表》,交考生签字确认后,形成考生体检信息。体检信息上报市教育考试院后不得擅自更改。

十四、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措施,严肃纪律,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检查,防止请人代检、不实体检等舞弊行为,确保体检工作顺利开展。

招生计划及章程

十五、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备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方能在我市招生。其在渝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和重庆市关于编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的相关要求编制。

十六、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的本科专业和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设置艺术院校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高校,以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艺术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其余高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来源计划。对校考生源不足的高校可不编制来源计划,但须在计划编制系统中相应计划栏目内设置为“0”,同时在招生简章中做出相应说明“若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达到本校录取标准,则使用预留计划录取”。在编制来源计划时,只分本、专科,不分文、理科。在编制应用技术本科计划时,须在备注栏说明其计划性质和收费标准。

十七、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高校的招生章程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招生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教育行政部门、其它有关部门须于4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高等学校应通过本校网站和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各高校在教育部阳光平台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考 试

十八、重庆市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教委统筹管理、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要高度重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区县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全力支持、明确责任,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责任追究制度。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切实做到万无一失,平稳有序。

十九、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保密室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和报告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题的绝对安全。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凡出现失(泄)密事件,均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二十、考点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要求建设。考点原则上应设置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如确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设置考点,须经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审批。

二十一、实行分类分层次考试。即分为普通高考和对口高职考试两类,每一类分为本、专科两个层次。普通高考本科层次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综合(文、理)4科,其中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科满分均为150分(英语科分为统考笔试120分,PETS-2听力考试30分),综合(文、理)科满分为300分;专科层次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3科,满分均为150分(英语科分为统考笔试120分,PETS-2听力考试30分)。

对口高职本科层次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3科和专业综合(含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下同)考试。语文和数学满分均为200分,英语满分为150分,专业综合满分300分(专业基础和专业技能各150分);专科层次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2科和专业综合考试,语文和数学满分均为200分,专业综合与本科一致。专业综合考试的具体要求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专业综合考试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20号)文件执行。

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参加教育部牵头举办的国家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市教委牵头举办的市级技能大赛获得一、二等奖者可免专业综合考试,依次按300分、270分、240分、260分、230分直接计入专业综合考试成绩。如同时获得多项奖励的则按分值最高项计入。

中职直升统考语文、数学2科,满分均为200分,专业综合科由学校组织考试。具体要求详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5年中职直升及预科直升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5〕32号)。

二十二、普通高校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对口高职和中职直升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二十三、考试的组织实施严格按《重庆市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根据教育部规定,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除进行外语听力考试和笔试外,还须进行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时间安排在6月9日进行。英语口试考点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安排,考生在报名区县所设置的口试考点参加口试。其他语种口试考点由全市统一安排。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应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严格管理,认真做好外语口试工作。

评卷及成绩发放

二十五、评卷工作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指定高校承办,采取集中封闭网上评卷方式进行。

二十六、考生可通过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cqksy.cn/)和重庆招考信息网(http://www.cqzk.com.cn/)查询高考成绩,也可以到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查询高考成绩。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可根据考生的需要打印成绩条,加盖公章发给考生。

志愿填报

二十七、考生升学志愿采用网上填报,安排在高考成绩发放后进行。

二十八、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将通过媒体和相关网站公布经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专题工作会审议通过的各批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可参考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一分段表(含适用全国高校的加分),根据自己的成绩和位次,结合公布的计划以及学校的招生章程等,科学合理地填报志愿。

二十九、考生根据自己意愿自主填报升学志愿。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应加强对考生职业规划设计及教育规划设计能力培养,为考生填报志愿提供指导和咨询;同时,要精心组织,做好各项志愿填报准备,切实做好志愿填报的宣传工作,确保网上填报志愿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打击违背考生个人意愿,代替考生填报志愿或要挟考生或诱导考生具体填某个高校的志愿等侵犯考生权益的行为。

三十、普通高校本科提前批、贫困定向本科批、市属本一批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批、专科提前批,均设2个顺序志愿;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高职专科第一阶段和高职专科第二阶段均设6个平行志愿。

预科设重点本科、一般本科(含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含专一段、专二段)三个批次,均设1个院校志愿。

特殊类招生单独设置志愿。自主招生志愿设本科提前批和本科一批2个批次;艺术特长生设本科提前批和本科第一批2个批次;高水平运动队设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3个批次。各批设1个院校志愿。

对口高职本科设两个顺序志愿。对口高职专科设4个顺序志愿,其志愿填在高职专科二段批。对口高职考生报名时报考了本科且专业综合考试上本科线者可以填报本科和专科志愿;报名时报考了专科且专业综合考试上专科线者只能填报专科志愿;专业综合考试未上专科线者,不能填报任何志愿。

三十一、考生使用考生号及《准考证》上的密码登录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cqksy.cn/)和重庆招考信息网(http://www.cqzk.com.cn/)填报志愿。各类志愿填报时间均为2015年6月26-28日,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28日18时整,过时任何人不能再填报和修改。报考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可同时兼报普通文理类,但须另外填报普通高校志愿。

录 取

三十二、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委统一领导,成立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庆市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具体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三十三、普通高校在渝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市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即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情况下,由招生学校自行确定是否录取以及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进行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及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有关高校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做好准备、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确保网上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十四、普通高校本科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4科划线,专科按照语文、数学、外语3科划线;对口高职本科文化素质按照语文、数学、英语3科划线,专业综合按科类分别划线,专科文化素质按照语文、数学2科划线,专业综合按科类划线。参加对口高职招生的考生,在文化素质和专业综合双上线后,两项成绩相加按总成绩排序投档、录取。

三十五、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根据在我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我市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要求,并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各高校实际招生计划数和录取分数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若有特殊要求,由招生学校提出书面报告,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在投档时,平行志愿投档数按照计划数乘以调档比例计算,若遇小数按照进一法取整确定。

三十六、普通高校各批次录取顺序为:本科提前批录取院校;贫困定向本科;自主招生(包含高校原自主选拔录取招生、面向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和试点学院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队;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市属本一批农村学生专项计划;重点本科预科;本科第二批录取院校;一般本科预科;本科第三批录取院校(应用本科计划、独立学院、民办院校的本科计划);本科第三批预科;高职专科提前批录取院校(高职专科层次的公安、空乘、空保、航海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计划);高职专科一段录取院校(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院校的高职专科计划,国家级示范及骨干高职院校、参与高职单招院校的录取专业、普通专科院校以及经批准纳入本批次招生的高职专科院校计划);高职专科二段录取院校(高职院校的高职专科计划)。

在录取过程中所有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按规定时间通过网上进行二次征集志愿。

三十七、顺序志愿的投档原则为:在志愿优先的前提下,按照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投档,总分(统考成绩+附加分)相同考生全部投档;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为:在分数优先的前提下,按照志愿顺序进行投档,本科批次总分(统考成绩+附加分)相同情况下,依次比较综合、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投档,专批批次总分(统考成绩+附加分)相同考生全部投档。军队院校招生和国防生招生同分数投档按相关文件执行。

三十八、各普通高校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投档以及录取新生名单未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批,均属违规招生,其录取结果无效。

三十九、未经教育部批准和未在招生章程上公布,高校不得在录取时限定男女生比例和外语语种以及其他要求。

四十、对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四十一、普通高校在渝招生本科层次不进行补录,市属高校高职专科层次原则上在新生报到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提出补录申请,经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补录。

四十二、2015年1月1日前,获得以下6个项目证书、荣誉的高中毕业生,报考普通文、理科,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报考艺术、体育类不加分。考生同时拥有多项项目时,照顾分值不得累加。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2015年1月1日后,获得这6个项目证书、荣誉的高中毕业生,高考时不再享受加分。

(一)应届高中毕业考生按万分之一比例评选,受市教委表彰的市级优秀学生;

(二)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获国家级、省(市)级表彰,经市教委认定);

(三)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并获奖者;

(四)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五)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六)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以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片区、单项邀请赛等除外)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健美操9个项目获集体、单项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或参加以上比赛及项目中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教委统一组织测试合格者。

四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一)少数民族聚居地(含自治县、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

(二)烈士子女;

(三)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四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二)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三)报考市属院校的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及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子女;

(四)报考市属院校的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2017年取消此项政策);

四十五、报考市属院校的农村独生女,线下5分可视为达线,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2017年取消此项政策)。

四十六、同时符合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项照顾分值。所有照顾分值只能加入文化成绩。

高考成绩达到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有关高校在征集志愿后仍有剩余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优先投档,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对口高职类”考生参照执行。预科直升、中职直升考生不享受照顾政策。

四十七、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经征集志愿后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贫困专项计划、市属本一批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在录取时经征集志愿后还不能完成计划,经录取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四十八、对线上生源不足的个别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由学校申请,经重庆市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高职单独招生

四十九、2015年高职单独招生文化素质测试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统一评卷、统一划线。职业技能测试针对普通文理科和对口高职考生分别进行。普通文理科的职业技能测试由各高职单招院校自主开展;对口高职考生的职业技能测试直接使用2015年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专业综合考试中的“专业技能”考试成绩。各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5〕3号)文件执行。要规范选拔工作流程,加强考试组织、严格按计划录取、提高报到注册工作质量,加强学生进校后培养跟踪,确保单招工作取得成效,为下一步全面实施高职(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奠定基础。

少数民族本科班和预科班招生

五十、普通高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政策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厅〔2003〕2号)精神执行。

五十一、民族班及中央部委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市属院校预科班优先招收聚居地少数民族考生,在未完成计划时可适当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本科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80分,专科可降60分。市属院校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60分。民族班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40分。按考生实际考试成绩投档。

军队院校招生、国防生招生和士官招生

五十二、军队院校招生按照总参、总政、总后和教育部的规定及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号)文件执行。国防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有关规定以及重庆警备区政治部、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普通中学开展成都军区国防生源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政选字〔2005〕6号)文件执行。招收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工作,体检面试按《关于做好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参动〔2012〕5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五十三、公安现役院校招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公政字〔2011〕439号)文件要求执行。

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

五十四、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严格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考发〔2014〕173号)文件执行。

五十五、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志愿分为未作来源计划的提前批本科院校志愿和已作来源计划的艺术类本专科院校志愿。

(一)未作来源计划的提前批本科院校志愿,设1个院校志愿和3个专业志愿。

(二)已作来源计划的院校志愿分为美术类和其他类。各类设3个院校志愿。美术类院校志愿最多可以填报3个专业志愿,艺术其他类院校志愿只能填报1个专业志愿。

五十六、普通高校艺术类录取批次分为:艺术提前本科批(未作来源计划院校)、艺术本科批、艺术高职专科批。

五十七、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录取:

(一)对报考艺术提前本科批院校的考生,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于6月30日前将专业合格的考生电子档案全部投放给所报院校,学校依据招生章程所确定的原则进行录取,招生学校须于7月8日前反馈录取信息。凡是被录取了的考生,不再参加其它批次的投档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将按考生填报的其它院校志愿投档。

(二)凡认定我市专业统测成绩的学校,直接按我市专业统测合格生源进行投档;我市专业统测所涉及的专业,招生学校又单独进行了专业测试的,在投档时按我市专业统测合格生源名单投档;我市专业统测未涉及到的专业按招生学校提供的专业成绩投档。

(三)对按专业成绩或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的市内高校按比例进行投档,投档比例原则上为120%,录取规则须在投档前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其它则按文化、专业双上线全部档案投放给招生学校,由招生院校根据招生章程进行录取,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解释。凡对考生及单科成绩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必须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录取时应书面报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备案。

(四)艺术类应用技术本科与艺术本科同批次录取。对同时报考美术类和艺术其他类的考生,录取时先投放档案给美术类再投艺术其他类档案。凡是兼报普通高校志愿的艺术类考生,在录取时,先投放档案给艺术院校录取,如艺术院校未录取,再投放档案给普通高校录取。如只填报了艺术本科批志愿,在艺术本科批录取结束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可转入普通类相应批次参与录取;如填报了艺术高职专科志愿,须在艺术类全部录取结束后,方可转入普通类相应批次参与录取。

(五)对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特别优秀者(美术类前八十名;音乐学前十五名;其它类前三名),文化投档成绩低于批次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经院校招生委员会严格审核,报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破格录取。

普通高校体育类招生

五十八、普通高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严格按《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考发〔2015〕3号)和《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内容、方法与评分标准》执行。

五十九、普通高校体育类录取批次分为:本科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本科层次的专业体育院校计划);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和民办学院的本科计划);高职专科批(专科、高职院校计划)。

六十、普通高校体育类志愿设置: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各设3个顺序院校志愿(各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高职专科批设4个顺序院校志愿(各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

六十一、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要求,文化考试成绩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将考生的档案全部投放给招生学校,招生学校根据招生章程审录,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

六十二、凡是兼报体育类志愿和普通高校志愿的考生,先参加体育类的录取。体育类录取结束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普通高校志愿的录取。

保送生招生

六十三、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4〕1号)以及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4〕38号)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类招生

六十四、体育单招(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印发〈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14〕190号)执行。

六十五、招收空军和民航飞行学员工作,按相关文件执行。

六十六、预科直升工作按重庆市招委、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预科直升工作实施办法》(渝招委发〔2012〕10号)执行。

六十七、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自主招收残障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十八、贫困地区定向专项计划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3号)和《重庆市关于做好贫困区县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2〕15号)执行。自2014年起,按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可自行决定入学时是否签转户口,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调整专业。国家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和农村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按教育部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市属高校农村小学全科教师招生计划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01号)文件执行。市属本一批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招生工作按市教委《关于2014年招收农村学生进入市属高校一本批次专业学习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11号)文件执行。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按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招生相关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15号)文件执行。

六十九、空中乘务(空中保卫)专业实行全市统一测试,招生院校在考生统测合格及文化成绩达到招生院校调档线基础上根据招生章程进行录取。未经统测或统测不合格的考生任何高校不得录取到空中乘务、空中保卫专业。

新生入学与复查

七十、新生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有弄虚作假等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报考地。有关学校和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查处和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七十一、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20日之内报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七十二、各高校要加强教务、学生、招生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管理,防止误退考生档案。如果发现差误应在向教育部上报录取库前及时处理,否则,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高校自行负责。

七十三、在渝招生的各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后,须认真清理核对录取审批名册,若名册没有收到或有疑问,应及时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联系,否则不再补办,遗留问题由高校自行负责。

信息公开公示

七十四、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示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4号)文件要求,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和各在渝招生院校要对招生考试各环节信息公开。考生特征信息(特别是各种加分信息)必须实行“三级公示”。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类政策、招生计划、各类照顾政策、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并进行二次征集志愿;负责处理招生考试中的重大违规事件并公布处理结果;提供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填报志愿有关事宜;录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5年底。

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中学负责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区县(自治县)、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在渝招生高校应在其网站上公布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5年底。

七十五、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招生考试机构及其职责

七十九、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为常设机构,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下,具体负责本地区考试招生日常工作。

八十、在渝招生普通高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八十一、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招生考试机构履行职责,做好招生考试各项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招生经费

八十二、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地方考试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要加强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高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招生各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组织领导

八十三、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影响面大,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教委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领导,牵头协助区县招生考试机构综合协调各方,大力宣传,强化管理,严肃纪律。

八十四、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十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以及招生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特别要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工作阶段的相关人员和考生的诚信教育。考生在报名、采集相关信息和填写、提交相关材料、相应特征信息的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八十六、依法治招治考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选择,要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监督制度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防止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严肃处理招生考试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八十七、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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