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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文件“二、关于本市高中毕业体育特长生的高考加分工作”中有关规定的考生可填报《2015年上海市高中毕业生体育运动成绩证明表》(以下简称《证明表》),有关办理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认真如实填写《证明表》一式四份,由学籍所在学校及学校所在区县的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分别审核(相关责任人签名、单位盖章),在就读学校显著位置公示1周后,由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于2015年:4月16日期间统一分别报送上海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和上海市学生活动管理中心审核,没有负责人签名和逾期申报不予办理,不接受个人办理。
二、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送审时必须携带有关秩序册、成绩册、运动员等级证书和考生公示材料等有关材料的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随表格附后),否则不予审核。
三、本着“谁得益、谁负责”的操作原则,对于跨区代表参赛的考生,由考生所代表参赛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材料申报,考生学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协助提供考生学籍等相关信息。
四、在外省市就读的具有上海市户籍或符合本市报考普通高校条件的高中毕业运动员,应凭高考报名号由本人提供相关户籍、高中毕业证书以及参加省级正式体育比赛(附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运动等级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成绩证明等材料,并由就读地所在省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相关就读证明。该类考生的材料申报和初审,由户籍所在区县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负责。
五、各区县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应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市教委和市体育局确定的机构集中办理有关手续。
六、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相关考生取消体育运动成绩认定资格,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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