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时间:2015年4月25日
考试科目: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申论(法律专业知识)
考场规则
一、在考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两证不一致或报名时所传的个人照片模糊、变形,致使无法对本人身份进行确认的,不得进入考场。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不得退场。考试结束时考生退场,须经监考人员认可。
三、应考人员只能携带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三种文具,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违者按违纪论处。
四、严禁将对讲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电子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电子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严重违纪论处。
五、试卷发放后,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准确填写(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信息。不得做其他标记,违者按违纪论处。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客观试题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未用铅笔填涂的按零分处理;主观性试题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用铅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材料,违者按违纪论处。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带出考场者按严重违纪论处。
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提示:
1、请各位考生充分考虑交通因素,提前抵达考试地点。
2、网上确认是进行资格复审和面试的必要阶段,请进入网上确认名单的人员勿忘按公告要求进行网上确认。
3、为严厉打击作弊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局的部署和要求,笔试结束后,考生的答题情况将上报国家有关机构,进行雷同卷鉴定。鉴定结果为雷同卷的人员,将视为严重违纪,笔试成绩记为0分,视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5年禁考或终身禁考的处罚。
考生自行打印本准考证,凭本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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