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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来源:重庆文理学院 阅读:2023 次 日期:2015-06-18 15: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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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学校全称:重庆文理学院,学校代码10642。

学校前身重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渝州教育学院分别创办于1976年和1972年;2001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两校合并组建为渝西学院;2005年4月,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重庆文理学院。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办学地址 :红河校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319号。星湖校区位于重庆市永川卫星湖文化旅游区。

办学基本条件:学校占地面积1719亩,校舍建筑面积71万平方米,馆藏图书177万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9亿元。学校现有教职员工1200余人,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教授110余人,副教授250余人,博士180余人、硕士690余人,外籍教师10人,外聘专家教授300余人。全日制本科在校生20000余人。

学历证书颁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重庆文理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监督及投诉电话023-49891717。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15年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生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篮球)、对口高职本科。

第八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级招办公布的重庆文理学院计划情况及说明。

1、“信息与计算科学”为校企合作专业,培养方向为金融软件方向。只招收理科填报该专业志愿的合格考生,招生范围涉及全国多省。各省招生代码及计划详见相关省级招办公布的重庆文理学院计划情况及说明。

2、“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机械电子工程”两专业招收对口三校生类别时有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班,招生范围和类别仅为重庆市对口高职本科旅游类、机械加工类、电子技术类,只招收填报专业志愿的合格考生。招生代码及计划详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重庆文理学院计划情况及说明。

3、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面向重庆市招生,计划60名,其中定向就业区县和计划分别为南川区10名,荣昌区50名。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42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普通文史理工类

1、第一志愿填报学校,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给学校且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优先录取。

2、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给学校的非第一志愿且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

3、普通文史理工类进档考生按高考实际总分安排专业;专业间分数级差依次为3、2、1、0、0;专业志愿因满额而不能满足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若服从调剂,且相关专业录取未满额,向相关专业调剂录取;如有专业录取不满额,将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4、认可符合国家及相关省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政策,但专业安排时不考虑政策加分或降分因素,一律按高考实际分数执行;经各省级招办批准投档给学校的加分或降分政策考生, 录取时在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

5、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 录取规则,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6、江苏省考生录取规则遵循苏招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要求为选测2B,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考生排序后,结合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采用“分数清”的方式完成专业安排。

7、预留计划录取原则与原计划录取规则完全一致。

第十二条 艺体类专业录取规则

政治思想品德合格、体检合格,专业测试合格、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控制分数线(无单科分数限制),优先录取学校第一志愿考生。

如果学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接收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给学校的非第一志愿且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

艺术体育进档考生按照类别分别录取。具体规则如下:

1.艺术类(专业成绩一律认定各省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合格成绩):

(1)美术类(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专业:

按综合分择优录取。

综合分=70×(专业分÷专业满分)+30×(文化分÷文化满分)

(2)音乐学专业:

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参考文化成绩。

(3)舞蹈学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参考文化成绩。

本校在新疆舞蹈学专业录取时,认可新疆艺术学院和新疆师范大学舞蹈学合格成绩。

(4)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文化分+专业分)。

2、体育类专业:

(1)重庆市以外按各省投档的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如果某省投档未计算综合分,则按文化分加专业分排序择优录取。

(2)重庆考生录取规则:①体育教育专业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②非体育教育专业按照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文化分+专业分)。

3、文化分认可符合国家及相关省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政策,但专业安排时不考虑政策加分或降分因素,一律按高考实际分数执行;经各省级招办批准投档给学校的加分或降分政策考生, 录取时在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对口高职本科录取规则

重庆市对口高职本科按投档分数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规则

我校特殊类型招生仅为高水平运动员(篮球)。

政治思想品德合格、体检合格,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按照二级运动员和一级运动员标准分别录取。

1、二级运动员录取规则:按照我校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成绩排序录取,文化成绩须达到考生所在省二本控制分数线。其中,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享受文化成绩须达到所在省二本控制线的65%即可录取的政策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政策执行。

2、一级运动员录取规则:按照我校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成绩排序录取。其中,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文化考试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文化测试且成绩合格;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仅为合格的其他考生,文化成绩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且参照二级运动员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1、除英语专业外,学校对其他专业无外语考试语种特殊要求,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统一按照英语安排;报考英语专业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2、除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对口本科订单班)外,学校招生专业不限男女比例和年龄。

3、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原则上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4、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与我校合作的订单培养“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要求:年满18周岁,女生身高158厘米以上,男生身高170厘米以上,五官端正,听力正常,无色盲、口吃、纹身、手臂以下颈部以上无明显疤痕,无传染性、精神性疾病,矫正视力不低于4.8。

5、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与我校合作的订单培养“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只招男生,要求年满18周岁,身高:航海技术培养方向1.65米、轮机工程培养方向1.60米;视力要求:两眼裸眼视力为航海技术5.0、轮机工程4.8(包括矫正视力);五官端正,听力正常,无色盲、口吃、纹身,无传染性、精神性疾病。

6、身高及其它限制:师范类专业要求,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材无严重残疾,女不低于1.50米,男不低于1.60米;体育教育和舞蹈学专业均为:女不低于1.60米,男不低于1.68米;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女不低于1.58米,男不低于1.68米。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复查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按学年制学费标准大致为师范类3125-5625元/年,普通类3700-6250元/年,艺术类4500-11500元/年,体育类4375-5625元/年。自2010年起,学校已实施按学分收取学费,其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1、校企合作专业信息与计算科学(金融软件方向)学费标准为:第一学年5625元,后三年12000元/年。

2、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与我校合作的订单培养专业学费: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4000元/年,机械电子工程5625元/年,学习期间,对应培养专业方向培训费和考证费按照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与新生签订的“培养就业协议”执行。

3、学校住宿实行公寓式管理,住宿费标准为600-1200元/年。

4、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5、书本费属于代收费,坚持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多退少补原则。

第十七条 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须在开学报到前以书面传真或邮寄方式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逾期2周或请假后逾期1周仍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且后果自负。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八条 奖贷学金和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

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单位:元/年):

一等4000、二等3000、三等2000。

校设优秀学生奖学金(最高额1000元/年)。

新泰奖学金2000元/年。

按国家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地址: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319号; 邮编:402160;

学校网址:http://www.cqwu.edu.cn

招生网址: http://zb.cqwu.net;

招生咨询电话: (023) 49891968,49891969,49891966(传真)。

第二十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事宜请直接向学校招生部门咨询,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将不承担责任。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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