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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各市、杨凌示范区招生办(考试管理中心),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各县(区)招生办,各有关高校:
根据总参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参动〔2015〕10号)精神,为加快培养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士官人才,我省今年继续实施依托地方普通高校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定向培养直招士官的考生,必须参加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考条件除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人民军队。
2.遵守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
3.志愿献身国防事业,服从组织分配。
4.参加2015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5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其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
二、招生程序和办法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纳入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之中,执行国家和陕西省相关录取政策规定。
(一)宣传报名
各级征兵办、招生办、试点高校和普通高级中学要提前做好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招生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作用,通过印发简章、发布信息、开展咨询等形式,向考生、家长和中学介绍报考的条件、程序、专业、数量、培养目标、待遇、毕业去向等相关信息。
(二)志愿填报
报考定向培养直招士官的考生必须填报高考志愿,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志愿填报在提前批次文史、理工类专科志愿栏内,填报时间为6月25日12∶00至6月28日18∶00。高考成绩达到本科第三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政治考核合格的考生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sneac.com)填报志愿。设三个院校梯度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同时设有“愿录取到其他院校”的调剂表态栏。
(三)体格检查
填报志愿结束后,根据总参和教育部规定,首先确定体检对象。原则是第一志愿报考定向直招士官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高校招生计划数3倍划定范围;若有关高校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可扩大到非第一志愿或服从调剂的上线考生。省招办根据以上原则于6月29日前将参加体检的考生信息(姓名、民族、身份证号、毕业学校、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提供给省征兵办。各市征兵办负责确定体检医院,按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同时参照征集义务兵的办法组织实施体检工作。体检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由各市征兵办负责通知考生。体检时考生须准备4张1寸免冠彩色照片。考生体检结论要如实填写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上,体检工作应于7月3日前结束,各市征兵办须及时将体检结果报送省征兵办。
各市征兵办联系方式:西安市征兵办029—84725015,铜川市征兵办0919—2183072转584018,宝鸡市征兵办0917—8956019,咸阳市征兵办029—38998056,渭南市征兵办0913—2970013,榆林市征兵办0912—3489015,延安市征兵办0911—2816018,汉中市征兵办0916—2666015,安康市征兵办0915—3649071,商洛市征兵办0914—2989018。省征兵办联系方式:029—84729536、029—84729541、029—84729542。
(四)政治考核
政治考核由考生所在县(区)征兵办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要求,参照征集义务兵的工作规定进行。严禁将《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交给考生或其家长自行办理。7月10日前,各市征兵办统一将考生《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报送省征兵办。
(五)面试
体格检查合格考生方可参加面试。各招收部队训练指导机构须于7月3日前,派3名干部到省征兵办报到,商定考生面试事宜。省征兵办会同招收部队训练指导机构,分编3个考评组(每组由三方各1人组成,以部队为主),依据《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招生面试表》(附件),统一组织体格检查合格考生进行面试,省征兵办负责通知考生参加面试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面试主要通过目测和交谈,对考生的报考动机、语言表达、形象气质、心理素质、逻辑思维、反应能力进行评价,结论分合格与不合格。各考评组要及时将面试结论通知考生本人,不合格者要说明原因。
(六)录取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录取安排在提前批次专科段进行,执行本科第三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省招办从第一志愿上线且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考生中,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20%向有关高校顺序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优秀学生干部,以及省级政府表彰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等先进个人优先录取。当第一志愿和后续志愿上线考生人数不足时,从其他体格检查、政治考核、面试合格且愿意服从调剂的上线考生中补充。
7月10日,省征兵办将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考生名单和数据库提供给省招办。8月15日前,省招办将录取名单发送省征兵办。省征兵办将录取名单发送招收部队,建立完善档案资料,移交招生高校装入学生档案。
(七)补充
培养对象因淘汰出现的空缺,每年8月31日前可从同年级修满1年的本专业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中选拔补充,与招生同步办理。高校对报名学生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学习情况初步审查后择优推荐;高校所在地省级征兵办公室会同招收部队按照前述招生办法,组织体检、政审和面试,根据其学习成绩、现实表现、入伍意愿等,择优确定为培养对象。
三、联合培养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学制3年,毕业后取得大专学历。前2.5学年的全部课程由高校负责,招收部队根据需要对接指导教学;后0.5学年为入伍实习期,由部队负责,实习完成后由高校办理毕业手续。
(一)教学
相关高校单独组建班次,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开始前,招收部队所在大单位军务部门指定训练指导机构与高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根据部队士官岗位实际提出培养需求,会同高校商定培养方案、设置专业课程,做好教学有关准备工作;培养对象在校学习期间,部队训练指导机构应对高校教学进行指导,促进教学与使用的对接。
(二)淘汰
培养对象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原因不宜入伍的,由高校根据情况调整到其他班次学习;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在校课程、考试不合格,或者拒绝担任士官且经教育无效,以及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或者触犯法律的,按照所在高校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淘汰培养对象,须经省级征兵办公室审核批准,并通知相关招收部队。
(三)毕业
入伍实习合格、符合有关高校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毕业时不返回高校,由高校直接办理毕业相关手续。实习不合格,无法胜任士官岗位的,取消入伍资格,返回原高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入伍办理
培养对象完成高校前2.5学年的课程且修满规定学分,于第三学年的12月份参加身体复检和政治复审,身体健康、政治合格,无慢性病、精神病、癔症、癫痫、心理障碍和残废等功能性障碍和器质性病变的,由兵役机关办理直招士官入伍手续,发《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开具《招收士官自行报到介绍信》,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区)征兵办公室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入伍时间从当年12月1日起算。培养对象被批准服现役后,其家庭在当地享受军属待遇。培养对象入伍后,在部队训练指导机构完成入伍训练和岗前专业培训。
培养对象完成第三学年上学期考试后,持介绍信按照规定的时限自行到部队报到。报到工作在12月31日前完成。高校根据其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常识和思想教育,指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培养对象担任临时负责人,做好途中联络和安全管理工作。培养对象自行报到的差旅费,由部队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予以报销。培养对象未能按时报到的,由高校及时查明情况,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的,报告省级征兵办公室取消其入伍资格,并通报招收部队。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的档案由高校所在地省级征兵办统一组织移交,通过机要邮寄到部队,主要材料包括:高校学籍档案和《招收士官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和《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招生面试表》。
五、任命和待遇
培养对象毕业后,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权限下达士官命令,时间统一为当年7月1日,其军衔等级和工资档次,比照同期入学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确定。下达士官命令后执行现役士官的工资标准,享受现役士官的相关待遇。培养对象批准服现役后首次授予军衔前,按义务兵新兵标准发放津贴。
六、经费保障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工作中宣传、体检、政审、面试、入伍以及正常办公等所需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列入各地各级年度征兵工作经费予以保障。高校办学所需经费、培养对象学费及生活补助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考生参加体检、面试的往返路费、食宿费自理。
七、奖励与处分
对在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负责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工作的人员,出现不执行招收计划,或者工作粗疏、玩忽职守;把关不严、降低标准条件,造成退兵或者影响招收质量;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情形的,按照《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培养对象在体检、复检中弄虚作假故意自我淘汰的,按照拒绝担任士官的情形处理。
八、工作要求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工作,是完善军民融合式军队人才培养体系,提高士官培养质量和效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涉及部门多,组织程序复杂,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政策规定,准确掌握程序方法,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征兵办公室、招生办公室、招收部队和高校要加强招生宣传,严格执行体检、政审、面试和录取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招收工作质量。部队训练指导机构和高校要针对军地定向培养的目标任务,认真签订培养协议,共同制定教学方案和计划,精心组织教学活动,确保培养质量。各单位要跟踪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未尽事宜,按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办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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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招生面试表.doc》来源于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最近更新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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