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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工程”,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概况
办学性质:公办
学校代码:10664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办学地址:
1、校本部(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830号)
2、汇川分院(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海师路138号)
3、南白分院(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南园路27号)
4、新蒲校区(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大学城)
第二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校的本专科招生工作。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条 招生计划
2015年遵义师范学院招收普通本专科学生3327人,其中本科2527人(含专升本477人),专科800人。具体计划以各省招生部门公布计划为准。
第四条 招生类别
根据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2015年学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其中我校实行大类招生的专业如下:
1.计算机类:包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三个专业。
2.化学类:包含化学(师范)、应用化学(产品检测技术方向)、应用化学(精细化工方向)三个专业方向。
考生报考时按招生类别参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进行填报志愿。入学后统一学习一年,考生再根据人才需求、学习成绩和本人志愿自主选定专业完成学业。
第五条 部分专业报考条件
1、英语和计算机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2、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在满分的60%以上(含60%)。
3、报考翻译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在满分的60%以上(含60%)并要求英语口试成绩在满分的80%以上(含80%)。
第六条 录取规则
1、我校实行远程网上录取的录取办法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实施“阳光招生”,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2、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在我校计划招生数的120%以内;
3、我校同意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各专业录取时按高考成绩与专业志愿相结合的办法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录,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则按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投档顺序、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和我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按专业志愿优先方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生。
4、专业安排及退档:实行“专业清”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成绩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5、报考艺体类的考生,在文化考试前须参加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1)音乐舞蹈类、美术类和播音主持类
贵州省音乐舞蹈类、美术类和播音主持类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省外音乐舞蹈类、美术类和播音主持类进档考生(按各省招办制定原则投档),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专业成绩除我校在当地单独组织的艺术测试省份认校考成绩外,其余各省均认可当地专业联考成绩。
(2)体育类
贵州省体育类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2+专业成绩];
省外体育类进档考生(按各省招办制定原则投档),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七条 身体健康要求
对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1、旅游管理(本科)、酒店管理专业,建议男生身高165cm以上(含165cm),女生身高158cm以上(含158cm),身体无残疾。
2、师范类专业要求身体无残疾。
第八条 收费及标准
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毕业与学位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给考核合格,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遵义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复查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51-28927462 监督电话:0851-28927163 28926269
地 址:贵州省遵义市上海路830号 邮 编:563002
网 址:http://www.zsjy.zync.edu.cn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遵义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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