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其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1 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法律规定:
第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第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第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义,并无任何强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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