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或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双边互惠原则,相互请求代为或者协助实行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行为。它不仅是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与审判有关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送达刑事司法文书、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搜查、扣押有关物品的移交和提供有关法律资料等等。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除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外,还有引渡等内容。引渡是指一国把当时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有罪行和判刑的人,根据有管辖权的国家的请求,依照条约或互惠的基础,移交给该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一项制度。
开展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协助有如下重要的意义:①刑事司法协助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国家有效地打击犯罪。随着社会发展,跨国犯罪或犯罪后潜逃国外的现象呈上升趋势,而各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具有独立的司法权,进行国家问的刑事司法协助是为了使潜逃国外的犯罪嫌疑人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②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协助有利于尊重国家的司法主权。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协助是两个具有司法主权的国家在刑事案件打击犯罪方面的配合和协助。开展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协助,需要在尊重国家的司法主权的基础上进行。
二、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分为四种:①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②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③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④国内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这条规定对刑事司法协助作了原则性规定,2001年3月26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详细规定了引渡这一国际刑事司法协作的重要形式。同时,我国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有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根据该条约规定的途径和方式办理,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无相应条约规定的.按照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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