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证据概述
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证据有以下三个特征:①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②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③合法性,即证据应当按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
二、民事证据的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当事人陈述
5.视听资料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三、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保护,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
证据保全的条件包括:①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②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③就时间而言,在需要进行保全的时刻,待保全的证据还未到可将证据提交到法院的时刻或当事人无法将该证据提交法院。
证据保全的提出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申请,但在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
一般来讲,对证人证言,可以录音或制作询问笔录;对于物证,可以进行勘验或封存原物;对书证、视听资料,可采取复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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