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并与行政诉讼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诉讼参加人外的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在一审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二审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称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
二、行政诉讼的原告
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提起诉讼的近亲属是以原告的身份而不是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近亲属的范围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②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
原告资格的其他情形包括:①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法定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时,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法定代表人。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名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③农村土地承包人或者村民小组对行政机关征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④被撤换的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撤换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可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⑤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与被撤销、变更的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对撤销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⑥被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企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行为的,可以原企业名义提起诉讼。⑦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特别股东会或者独立董事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行政诉讼。非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推举代表提起行政诉讼。⑧联营企业的联营各方、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合营合作各方认为联营或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己方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⑨当事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其近亲属可以依当事人的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提起和参加诉讼。
2025国考·省考课程试听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