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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学院2011年第二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阅读:2269 次 日期:2011-06-22 14: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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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大理学院补充高层次人才的需要,根据相关招聘政策规定,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大理学院2011年第二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69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员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精神和创新意识,愿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贡献。

(三)符合岗位招聘条件。招聘的本科学历人员主要是作为实验技术人员使用。

(四)身体健康,应聘博士年龄不超过35周岁,应聘硕士年龄不超过30周岁,应聘本科生年龄不超过28周岁。985、211院校、中科院毕业的或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4篇学术文章以上的博士、2篇学术文章以上的硕士,年龄可放宽5岁。

(五)所有学历的应聘人员,高等教育的所有阶段必须是以非继续教育类的全日制形式完成的(需同时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六)非英语专业的应聘人员,报考非管理岗位者研究生学历的须过大学英语六级,本科学历的须过大学英语四级,其中体育、艺术类教师岗位的应聘人员须过大学英语四级;英语专业教师岗位的应聘人员须过英语专业八级。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详见附件1)。

三、报名及提交材料

报名方式:应聘人员填妥《大理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审核表》(见附件3),并将学历、学位证书,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等扫描成电子文本,与《审核表》一同制成邮件,向岗位所属单位报名(邮箱详见附件1),同时将《大理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审查表》发送至人事处邮箱(其余材料不需发送)。

报名联系电话:0872-2219919

人事处电子邮箱:dlxyrsc@163.com(请注明“姓名+应聘岗位代码”,否则不予回复)

报名时间:2011年6月28日至6月30日下午6时正。

应聘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发送邮件报名者可提供电子版,待到校后提供原件验证):

(一)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和来我校工作的要求,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二)身份证,本科、硕士及博士阶段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外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各种证明学业水平的奖励证书等。

留学回国人员的学历、学位须通过教育部有关部门鉴证。

特殊情况可由他人代报名,原件的审验可放到面试阶段。

(三)反映本人学术水平和成就的论文、论著、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的目录,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证明书以及代表性成果原件。

四、资格审查

由人事处会同岗位所属单位,对应聘人员的报名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人数以及招聘公告的有关规定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和考核人员名单。

五、考试与考核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应聘人员可不参加笔试考核,采取直接面试考核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应聘的博士可以在任何方便的时间到我校参加面试考核。

(二)其余应聘人员必须参加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方法。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

1.笔试: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及岗位需要的专业基础知识。拟招聘岗位数与报名人数达到1:3以上的比例方可开考,否则相应递减招聘岗位数。

2.面试:笔试成绩合格者,按1:3比例,取笔试成绩列前者参加面试。面试采取试讲、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查应聘人员适应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以及身心健康状况。

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于2011年7月1日至3日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

(三)符合条件并须参加考试的应聘人员,须在考试前到校报到,报到时交验相关材料,领取准考证。

领取准考证时间:2011年7月4日08:00-17:00

领取准考证地点:大理学院专家公寓大厅(大理市下关榆宾路17号,原电大大理分校)

笔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面试的时间、地点安排另行通知。

六、聘用

学校根据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按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公示考试成绩和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的,报省相关部门审批后办理聘用手续。

七、所有新进校人员,有6个月考核期,如考核期不合格,学校将予以辞退。

八、纪律要求

1、考生在填写《资格审查表》(附件3)时,应认真如实填写本人相关情况及与本人联系的具体方式。对违反纪律或不具备招聘条件、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2、网上发布面试、体检及相关信息后,在规定时间内不按时到场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3、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4、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监督。

九、待遇及职责:详见附件2:《大理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监督电话:0872-2219909    (大理学院监察审计处)

举报电话:0871—3635271、3635272

附件:

1.大理学院2011年第二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2.大理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3.大理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审核表


大理学院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大理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落实我校“十二五”发展规划,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实力,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组织、协调工作,人事处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原则

(一)人才引进与学科专业建设相结合。引进高层次人才,要立足于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要有利于我校人才资源的整合。

(二)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结合。引进高层次人才,要保证重点学科、特色学科的需要,同时,要兼顾新建学科、交叉学科的需要。

(三)人才引进与智力引进相结合。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不拘一格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形式

(一)正式调入我校或被我校全职聘任。

(二)受聘在我校短期工作。

(三)担任我校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

(四)与我校联合开展重大科研项目的合作研究。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范围

(一)教授、研究员

(二)博士

(三)具有特殊技能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精神和创新意识,愿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要求。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年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教授和研究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殊情况不超过50周岁。

2.博士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特殊情况不超过40周岁。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程序

(一)制定计划。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根据学校人员编制情况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提出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党委批准后执行。

(二)发布公告。人事处根据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和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人数以及招考公告。

(三)个人报名。应聘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和来我校工作的要求。

2.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各种奖励证书。

3.反映本人学术水平和成就的论文、论著、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的目录,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证明书以及代表作原件。

(四)组织考核。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按照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对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考试和考核,并由用人单位填写《大理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批表》,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五)确定人选。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试和考核结果,提出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经学校党委会讨论,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第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职责

(一)教授、研究员职责

1.为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两门主干课程,其中一门能用双语教学,每学年教学工作量达到本学院同类人员平均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2.三年内,主持一项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理科10万元以上,文科2万元以上)。

3.负责制定本学科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省内先进水平,三年内主持校级重点学科建设。

4.负责本学科的学术梯队建设以及学科骨干的引进与培养,并具体指导两名青年教师。

5.平均每年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在三年内出版专著(含主编教材)一部。

(二)博士职责

1.为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一门主干课程和一门选修课程,每学年教学工作量达到本学院平均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2.四年内,主持一项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理科10万元以上,文科2万元以上)。

3.参与制定学科建设和发展规划,协助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某一前沿方向赶超省内先进水平。

4.负责本学科某一研究方向的学术梯队建设,以及学术骨干的引进与培养。

5.平均每年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在四年内出版专著(含主编教材)一部。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待遇

(一)教授、研究员和博士:

1.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及校内津贴。

2.住房补贴:25万元人民币(税前),分年度发放。

3.科研启动费:根据本人申请的科研项目,理科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文科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4.每人配备计算机一台。

5.配偶为国家工作人员且服从学校安排的,可随调我校安排相应工作;配偶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学校可安排临时工作;有未成年子女的,学校可按当地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协助安排就近入学入托。

6.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可聘任为我校相应硕士点的硕士生指导教师。

7.优先选拔为校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具有特殊技能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职责和教学科研任务确定待遇。

(三)受聘在我校短期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相关待遇,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或双方协商确定。

(四)担任我校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的人员,学校视情况一次性发给聘金500—2000元人民币,来校工作期间的相关待遇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五)与我校联合开展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由课题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兑现相关待遇。

(六)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学校可根据房源情况和引进人才的层次提供租住的周转房,周转房租金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管理

(一)学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合同管理。教授、研究员和博士的服务期限均不少于八年。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限内不论以任何理由离开学校,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全额赔偿甲方发给的住房补贴。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除赔偿住房补贴外,还将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赔偿相关损失。如因个人原因确需在服务期限内调离学校或辞职,必须赔偿学校给予的住房补贴等优惠待遇,随调配偶必须同时调离,并向学校交纳违约金。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六个月后,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写出评议报告,并由人事处审核,合格者方可落实住房补贴、科研启动费等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考核

(一)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限内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届满考核。由人事处和所在学院按照年度考核与合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与住房补贴、科研启动费等优惠待遇挂钩。

(二)年度考核均纳入全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由所在学院根据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及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三)中期考核与当年的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期进行。由人事处牵头,所在学院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及岗位职责进行考核。

(四)届满考核与当年的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期进行。由人事处牵头,所在学院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及岗位职责进行综合考核。

(五)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限内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中期考核或届满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享受学校规定的优惠待遇;年度考核、中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学校将调整优惠待遇;届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学校将解除合同,不兑现任何优惠待遇,并给予辞退。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划拨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补贴、科研启动费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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