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充分体现政府宏观调控和自主招聘相结合,管事和自主选人、用人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外)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符合昆明市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按人才引进政策办理。
第三条 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指导、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应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基础上,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由用人单位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市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工作。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及招聘方案审核工作。
第六条 公开招聘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二章 招聘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前提下,招聘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设置其他条件,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
第九条 少数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尤其是招聘少数民族人员,可适当放宽招聘条件。
第十条 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