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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及其管理办法(2014版)通知
来源:同济大学网 阅读:8110 次 日期:2015-09-15 16: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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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统筹资源,加强研究生资助力度,规范奖助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助原则

(一)符合教育部研究生奖助的文件精神;(二)满足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三)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吸引优秀生源,优化培养体系,加强导师在培养过程中的责任。

二、奖助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学历教育博士研究生:(一)非定向就业学术型博士研究生;(二)非定向就业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三)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少高计划)非在职博士研究生。

三、奖助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除特别说明外,奖助都在规定的学制内有效;(六)按学校规定报到或注册。

四、博士研究生奖助方案

博士研究生奖助方案简况见附件 1 和附件 2。详细情况如下:

(一)学业奖学金设置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博士研究生学制内的学费。学业奖学金标准为 1 万元/学年,来源为国家拨款和学校自筹。纳入本奖助体系的博士研究生入学时,都可获得学业奖学金。在学制内,学业奖学金将根据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和其它综合表现调整。

(二)助学金

1.学制内的助学金纳入本奖助体系的博士研究生学制内可享受助学金,助学金由学校出资和导师出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学校出资部分为 1.4 万/人/年(以每年十个月计),导师出资部分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具体金额见附件 3。专项研究生中少高计划博士研究生按国家标准发放助学金。

2.超学制第一和第二年的助学金

超学制第一和第二年的优秀博士生,如研究成果突出,并愿意继续从事科学研究,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后,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根据申请人的学习、科研和其它综合表现进行遴选,获选者可获得与学制内相同的助学金。超学制第一年的资助人数为当届招生数的 20%左右,超学制第二年资助人数为当届招生数的 10%左右。

(三)助研酬金

助研酬金为博士研究生协助导师从事与科研项目有关的科研活动所获得的酬金,由导师根据其具体表现发放。博士生助研酬金每月最高 2000 元。若需超过标准,向研究生院基金办和财务处备案。

(四)助教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设置若干助教岗位,这些岗位对纳入本奖助方案的所有博士研究生开放。鼓励有能力和有意愿参与教学实践的博士生申请。每名博士研究生只能申请一个助教岗位。

(五)博士研究生奖学金

1.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数量根据国家当年下达名额确定。

2.同济大学优秀博士新生奖学金,标准为 0.5 万元/人,数量为当年招生人数的 11%左右。

3.同济大学优秀博士生奖学金,标准为 1 万元/人,每年评选 100 名左右。

4.同济大学研究生社会活动奖学金,标准为 0.5 万元/人,数量为在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人数(不含一年级)的 2.5%左右。

5.社会捐赠奖学金,奖励标准、名额和要求等根据捐赠协议确定。

(六)其它说明

1.博士生奖助方案基本情况可参见附件 1、附件 2。

2.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办法详见本文第五部分;助学金管理办法见本文第六部分;助研酬金管理办法见本文第七部分;助教的管理办法见本文第八部分;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或说明见本文第九部分。

3.国家助学贷款和帮困基金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2014 级以前入学博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和学制内助学金(助研金)按照原政策执行,研究生奖学金按照现政策设置和评选。

5.2014级以前入学博士研究生超学制奖助按照本办法执行。原优秀博士生第二阶段奖学金调整为同济大学优秀博士生奖学金,原优秀博士生第三阶段(含第四、五学年)奖学金调整为超学制第一、二年博士助学金。五、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一)学业奖学金操作程序

1.在学制内,根据博士生录取、报到、注册和培养等信息确定名单。博士生学业奖学金按学年发放。

2.每学年结束后,根据学生学习、科研和其它综合表现,确定下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

3.对经济困难的博士生,可提出缓交学费申请。获批准后,可用学业奖学金抵充学费。

4.休学期间学业奖学金暂缓发放。复学后经本人申请,学院、研究生院审核,评定相应阶段的学业奖学金,同时后续对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也按其入学时所在年级统一进行。

(二)学业奖学金的取消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业奖学金:

1.课程考试一门次不合格者;

2.第一次中期考核未通过者1;

3.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4.规定学制结束者;

5.违反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2并被认定者;

6.未经导师同意自行在校外兼职者;

7.非因不可抗力的正当事由超过 2 周未注册者。

1此处中期考核不合格指的是按学制的正常中期考核,缓中期考核的情况按照缓考处理。中期考核有关规定:“院系中期考核小组应对每位博士生进行综合考评,考核不通过者半年后再次进行考核,再次中期考核不通过者,按中期考核不合格处理。”摘自《同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同研[2007]158 号文。“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位论文的应予以退学” 摘自《 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同研[2005]072 号文。

2 具体规定见《同济大学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学业奖学金一经取消,不再予以恢复。

(三)其他事项

1.提前攻博、直接攻博以及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进入博士阶段后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的将取消其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按转入当年的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可申请硕士生“三助”岗位。

2.对于退学或转为硕士学习的博士研究生,须退还未完成学业部分的博士生学业奖学金。

六、助学金管理办法

(一) 助学金的发放

1.学制内博士研究生根据学生录取、报到、注册和培养等信息确定名单。

2.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年按十个月计( 2、 8 月不发)。

(二)助学金的取消

1.研究生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助学金。

2.停发期结束后,本人须向所在院(系、所)提出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方能恢复发放。

3.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助学金。

(三)助学金经费管理

1.助学金中学校承担部分由学校直接划拨至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帐户。

2.由导师出资部分的管理流程为:

( 1)招收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的导师需将学生学制内应资助经费一次性划拨到学院导师资助专用账户。(各培养单位导师出资部分见附件 3)

( 2)学生满学制或终止学业后,导师出资费用的结余部分仍可用于导师其他研究生的资助。

( 3)转导师审批时,转入导师需将新转入学生可能要发生的资助费用一次性划拨到学院导师资助专用账户,转出导师预付的资助费用将作为结余经费用于导师其他研究生的资助。

3.博士扶持基金的申请和发放

( 1)博士扶持基金用于支持文科和部分理科导师的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支付助学金当中导师出资部分。 每年在招生录取工作前,由研究生院发出申请通知,学院组织招生导师进行申请,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评审。每位招生导师在申请时需完成至少一项上一年度人事处专业技术岗位高级职务任职必备条件中科学研究方面要求的内容。每位招生导师限申请一份博士扶持基金。

( 2)博士扶持基金的发放。由研究生院根据扶持基金批准情况将相关数据材料报财务处,财务处将扶持基金抵扣导师资助经费,不发生现金流转。如导师获得扶持基金,但学生未报到入学或中途退学,未使用的扶持基金由学校收回。

4.为保障研究生的权益,学校按导师资助总额的 5%设立风险准备金,在导师经费因意外不到位的情况下预支给应资助的研究生。

5.院(系、所)落实导师资助专用账户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需掌握该账户的动态使用情况,如有导师资助经费不足的情况,及时上报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四)超学制第一、二年助学金的管理办法

1.名额与资助标准:

( 1)超过学制的第一年资助人数为当届招生总数的 20%左右,超过学制的第二年资助人数为当届招生总人数的 10%左右。

( 2)标准为学校出资部分 1400 元/月和导师出资部分(各培养单位导师出资部分见附件 3),按在校实际月份发放(全年累计发放不超过 10 个月, 2、 8 月不发)。

2.遴选基本条件:

( 1)已有成果基本达到所攻读学科博士学位标准要求;

( 2)有一定培养潜力,预计可能会产生突出的科研成果;

( 3)有详尽的继续学习科研计划。

3.评选流程:在学生超学制前一个月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初审并公示后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获资助名单报财务处,按月发放。在获得资助期间,如毕业,资助终止。

4.导师资助:超学制的学生如获得助学金,其导师需相应提交资助费用(费用标准见附件 3),费用按年度收取,一次性划拨到学院导师资助专用账户。

七、助研酬金

助研酬金的发放由导师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财务处予以发放。

八、助教

(一)助教岗位的定义、设置和来源

指研究生在完成必要的教学实践任务以外,从事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上习题课和协助指导生产实习等。助教岗位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求情况确定,面向纳入本奖助体系的博士研究生公开聘用,由教务处依据当学期本科教学要求及当年可聘用助教的数量确定各学院(系)有关课程的助教岗位要求和设置名额。助教岗位酬金标准: 400 元/月,按学生实际上岗情况发放( 2 月和 8 月不发)。助教岗位酬金由学校承担。

(二)管理办法

1.基本管理原则

( 1)研究生助教工作由学校统一协调管理。

( 2)所有助教岗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

研究生从事助教工作应征得导师同意,且不影响正常学习和科研工作。

( 3)纳入本资助体系的全部博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竞聘获得助教岗位。

2.助教岗位酬金管理

研究生助教岗位酬金由学校直接划拨至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帐户。

3.助教岗位聘任和考核助教岗位聘用、解聘和考核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研究生通过同济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助教岗位要求和自身条件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各学院(系)根据学生的申请,组织审核、面试和聘任工作。

( 1) 助教聘任研究生助教资格由聘用单位负责组织面试确定。研究生获聘后,须参加岗前培训。

( 2)助教的培训助教未经过培训不得上岗。助教的上岗培训由教务处组织,研究生院协助。

( 3)助教岗位工作时间要求研究生在担任助教工作期间应有一定的工作量和时间投入,同时不影响研究生的论文写作与科研工作,一年级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时间最低不少于 8 小时/周,不高于 10 小时/周;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时间最低不少于 10 小时/周,不高于

12 小时/周。

( 4)助教岗位工作考核

用人单位负责对助教工作考核,根据岗位工作任务与要求,由负责指导的教师对聘任的研究生做出工作评价,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对被考核研究生调岗或解聘。

4.酬金发放研究生院根据学生上岗情况按月发放酬金。(每年 2 月、 8 月为假期,不聘用助教岗位)

5.助教岗位解聘如获助教岗位的研究生有以下任一情况发生,停止聘用和酬金发放:

( 1)研究生因任何原因中止或终止学业;

( 2)研究生违反校纪校规;

( 3)研究生工作不投入、 工作态度不认真;或工作有重大失误并带来不良影响;

( 4)违反同济大学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3并被认定;

( 5)获聘研究生擅自离岗累计超过一月者;

( 6)获聘研究生提出解除聘用;

( 7)获聘研究生请假离岗超过一月者;

( 8)未按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超过 4 周;

3具体规定见《同济大学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

( 9)导师或聘用单位认为需要解聘者;

( 10)其它不能完成助教岗位要求的情况。

在上述( 2)~( 5)情况下,研究生不得再次上岗。九、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主要包括: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同济大学优秀博士新生奖学金、同济大学优秀博士生奖学金、同济学研究生社会活动奖学金和社会捐赠奖学金等。

(一)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选办法见《同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二)同济大学优秀博士新生奖学金新生入学时,设数量为当年招生人数的 11%左右的新生奖学金,标准 0.5 万/人,鼓励入学时成绩优秀、具有良好的教育经历及较强的科研能力的博士生。该阶段奖学金在招生工作中评定。

1.奖励优质生源的直博生。具体要求:

( 1)本科来自学科评估前 30%或原全国重点学科专业,本

科成绩排名在所在专业前 10%的直博生(包含本校直博生)。

( 2)本科来自 985 工程院校,本科成绩排名在所在专业前10%的直博生(包含本校直博生)。

2.奖励有突出科研能力的硕博连读生。具体要求:在申请硕博连读时,已有科研成果达到所攻读学科我校博士学位标准所要求成果的一半。

3.奖励有突出科研能力的普通招考全日制博士生。具体要求:已有成果达到其所攻读学科我校博士学位标准所要求成果的一半。

(三)同济大学优秀博士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见《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四)同济大学研究生社会活动奖学金评选办法见《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五)社会捐赠奖学金

评选办法见《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及相应的捐赠协议。

十、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学生奖助金的管理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的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对参加同济大学交流项目、在境外交流期间的博士研究生实行以下奖助管理规定:

1.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学生凭同济大学因公出国、赴港澳台任务批件,由学生本人或院系提出申请,学业奖学金按照该生出国前或实际情况的学业奖学金类型及其所在年级和学制照常发放。第一次中期考核缓考核的学生,暂缓发放下一阶段的学业奖学金,可先自行缴纳学费,待中期考核通过后补发下一阶段的学业奖学金。

2.助学金在学制内正常发放。

3.助教岗位由岗位负责人解聘,待博士研究生回国报到后可重新申请助教岗位。助教岗位到研究生满学制时即终止聘用。

4.可正常申请博士研究生奖学金。

十一、其他

本办法由同济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1.博士研究生奖助方案简况表(学制内)

2.博士研究生奖助方案简况表(超过学制第一、二年)

3.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导师出资部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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