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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计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计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当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按照鼓励先进、公开公平、积极稳妥的方针,实行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考试考核计分规定由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文化考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考试形式:闭卷笔试。
(二)考试内容: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时政热点为主,参考书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增加中学语文、数学知识(以初中内容为主),实行百分制。
第六条 档案考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考核根据退役士兵档案有效记载材料和退役士兵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实行逐项考核,综合计分。档案考核起始分为50分。
(二)赋分项目及分值:
1、军龄赋分。军龄计算时间,从武装部或征兵办批准入伍之日算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止。退役士兵在部队每服役一年加2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加1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加2分)。
2、奖励赋分。在部队服役期间个人获嘉奖的加1分,获优秀士兵(士官)的加2分,荣立三等功的加5分,荣立二等功的加10分,荣立一等功的加30分,获军区批准荣誉称号的加40分,获中央军委批准荣誉称号的加50分。奖励加分按照个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所有奖项中的最高奖项给予一次加分,不累计加分。
3、伤残赋分。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加6分,七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加4分。
4、其他项目赋分。烈士子女加6分;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加6分;到西藏、新疆服役的加6分。
(三)扣分项目及分值:
1、对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分别减5分、10分、15分、20分。
2、对档案材料和相关证件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不予赋分,情节恶劣者取消其安置资格。
第七条 考试考核分数计算
退役士兵文化考试分数与档案考核分数分别按实际得分的40%和60%计入考试考核总分数。即考试考核总分数=文化考试分数×40% +档案考核分数×60%。
第八条 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要将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成绩及总成绩排名进行公示,在安置计划内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选岗。出现分数相同时,按以下条件顺序排列。(一)考试分数高的排在前;(二)获奖高的排在前;(三)获奖次数多的排在前;(四)军龄长的排在前;(五)残疾等级高的排在前;(六)烈士子女排在前;(七)残疾等级高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排在前;(八)职务高的排在前;(九)党龄长的排在前。如以上条件仍不能确定顺序,视情况由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九条 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要把退役士兵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成绩上报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要严格档案考核工作纪律。退役士兵的档案接收后,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其档案材料,未经核实的,不得作为实绩考核的依据;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者,须同时具备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报和立功喜报。
第十一条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经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由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安置;未经审核确定的,不得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
第十二条 凡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2010年底前入伍的)被评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须经省民政厅指定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并由省民政厅审核后确定安置资格。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0日莱芜市民政局印发的《莱芜市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计分暂行规定》(莱民字〔2014〕84号)同时废止。
莱芜市民政局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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