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各地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二)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四)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六)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七)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八)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现场发现的常见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或处理
考场记录单、考场情况说明材料中关于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录信息,是事后认定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最主要依据。考试工作人员(如监考人员等)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和考场异常情况说明。对于考场内异常及违纪违规情况的描述,应做到客观、准确、内容完整。需要当场进行处理的异常及违纪违规情况,应及时向主考报告,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1.关于手机使用
考试期间,考生携带手机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利用手机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情形应按“手机使用”记录;手机铃音响(振动)等情形,可按“手机未使用”记录。
2.关于坐错考场
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经警告”和“事后发现”的界定
凡考场记录单记录有“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的,应按违纪认定;记录有“警告”但未记录有“改正”或“仍不改正”的,不做违纪认定;考场记录单中未记录有“警告”的,均按事后发现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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