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凭《身份证》、《专业准考证》和《报考证》于开考前三十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身份证》、《专业准考证》和《报考证》放在考桌右上角的座位号旁,交监考员检查。同时,考生须在笔试科目《签到表》上签名。除2B铅笔、钢笔、墨水、橡皮擦等考试必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如书包、文具盒、各种“垫板”、任何书籍、报纸、纸张等〕,严禁携带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手表等计时器不得带入考场。开考和终考时间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
二、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视唱练耳及乐理 ”科目的“练耳及乐理”笔试,考生必须按统一指令进行考试,不得提前交卷离场】。考生耽误的时间,不得要求延长。
三、考生在得到试卷(含答题卷、答题卡,下同)后,首先核对试卷是否是当堂考试科目,清点试卷的张数、页码,检查试卷有无字迹不清或试卷有无破损。无误后,将自己的姓名、考号、科目等准确、工整地填写在试卷(卡)规定的栏内,不得在试卷规定的栏外(包括答题过程中)填写自己的名字、考号或作记号。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才能作答。
四、答题卷(答题卡)上文字部分考生只能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答题卡的填涂部分使用2B铅笔),字迹要清楚,答案必须写(涂)在试卷规定的地方[《艺术理论常识》科目客观题部分和《视唱练耳及乐理》科目的“练耳及乐理”均要求考生直接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卷(卡)上,答在试卷或草稿纸上无效,其责任自负]。考生在试卷(卡)上严禁使用涂改液。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五、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但在不涉及试题内容,如遇试题字迹模糊、试卷分发错误或有异常情况等可举手,待监考员走近后询问。考试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上厕所,若确需上厕所,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并返回考场。生病不能坚持考试的考生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后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到考点临时医务室,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堂考试的,场外工作人员再陪同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不能坚持考试的考生不再返回考场。考生耽误的考试时间一律不补。未经监考员同意而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
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准喧哗,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
七、考试终了信号一响,考生应立即停笔,将答题卷(卡)整理好,放在桌上,坐待监考员收卷,经监考员逐一检查后才能退出考场。不准将试卷、答题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将作违纪处理。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或高声喧哗。
八、严禁考生将任何通讯工具及具有录音、照相、摄像功能的电子产品(如手机、MP3、MP4、录音机、相机等)带入考场,一经发现,无论是否使用,均作为违纪处理。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违者将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