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日前,潼南县的8位村民还有些想不通——一年前,他们在当地的河道里挖出一根30米长的乌木,卖得19.6万元,大家分了这笔数额不小的意外之财。如今,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日前,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
材料二:
10月26日,陕西丹凤县水泥工人李磊在作业时发现一柄战国时期楚国的青铜剑,主动上交给县文物部门之后,获得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李磊对于自己上交宝剑的行为无怨无悔,但对于500元的奖励,李磊觉得有些难以接受:“太少了,怎么也应该几千元啊。”造成李磊难以接受的原因,与其上交文物的价值密切相关。据当地博物馆馆长介绍,该剑造型秀气,锋利如初,是近些年来丹凤出土的楚国青铜器中保存最为完整的实物。而当时有人愿意出十几万元来买这把古剑,也从另一方面佐证了宝剑的价值。因此,李磊毫不犹豫地上交之后,好多同事还认为他傻。
不过,当网络上一片“太寒酸”的抱不平声音出现时,也有部分专家并不这么看。有文博专家认为,上交只是做了应该做的事情,根本不应该给予物质奖励。也有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规,不予奖励、奖励多少都是符合法律的。
材料三:
《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提出,“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这就是说,当个人上交文物的时候,国家可以给予精神奖励,也可以给予物质奖励,并无硬性规定。根据这样的法律表述,具体事件该如何执行,看来要酌情而定。
结合材料和实际,谈谈如何应如何酌情处理民众发现文物事件。
【参考答案】
这里的酌情也就是要考虑当事的文物上交和文物接纳双方的实际情况。当文物上交者不要求物质奖励时,则可以依法给予精神鼓励;而当文物上交者对物质奖励上有较强的物质奖励期待和需求时,则应该依法给予物质奖励。物质奖励多少亦须考虑充分,过高,会给本来就清贫的文保事业造成负担;过低,则会打击民众主动上交文物的积极性,给文物保护造成负面效应。只有在个体的需求、文保部门的财力以及上交文物的价值中找出一个相对平衡点,让各方面都能心平气和地接受,才算是合乎情理的,也才是真正合乎法律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