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于2015年1月28日联合出台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职工只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标准表述】
过去,公积金使用局限性让不少职工望而却步,导致部分公积金不能及时有效地发挥惠民作用。由此可见,公积金虽是专户存储集中管理,但归职工个人所有,限制太多,既不符合公积金制度的原意,也会损害公民个人所有权。
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用于支付房租,不仅对无房职工是利好,对于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来说同样是利好。
一方面,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支付房租,核心是放宽提取条件,这有利于盘活存量资金,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另一方面,职工能够高频率提取公积金,对公积金管理已暴露出来的漏洞会形成一定的威慑。过去公积金因为提取门槛高,形成了不少管理黑洞,套取、挪用现象频发,而提取公积金的便利化,为目前的空头监管增设了一道新防火墙,有助于及时发现漏洞,遏制贪腐。
【具体措施】
放宽提取条件只是预示了公积金管理改革的第一步。没有其他配套改革措施的跟进,其正面效应很难放大。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放宽提取条件后,还应逐步推出更系统的改革措施:
1.积极改革公积金管理体制。从住建部到省市县级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建立有序的指导管理关系,防止公积金陷入封闭的属地管理。
2.公积金是个人的财产,虽然有一定的强制性、互助性,但是相关的管理应当属于委托管理的性质,要在兼顾公积金的保障特性的前提下,充分赋予居民的选择权,通过有效的选择来实现权益的对等,以及保障的实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