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各有关院校,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3]67号)和《安徽省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皖教人[2013]5号)精神,为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职业院校聘用兼职教师工作通知如下:
一、 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在有空编的情况下,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要求,拿出不低于总编20%的编制面向企业、行业聘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能大师、技术技能人才及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
二、各职业院校应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安徽省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要求,于每年5月底前拟定下一学年编内聘用兼职教师岗位数和任职条件,报学校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对拟聘用兼职教师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确定聘用人选并公示。各校聘用的兼职教师名单于当年8月底前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三、职业院校编内聘用兼职教师所需人员经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由同级财政负担,在生均拨款经费中予以保障。保障兼职教师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四、各级教育、财政、人社部门和职业院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院校聘用兼职教师工作,指导学校严格按照《安徽省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要求,本着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坚持条件,规范程序,加强管理,造就一支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