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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及管理办法
来源:西南大学 阅读:8386 次 日期:2016-01-20 17: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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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校〔2013〕348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及管理办法》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13年11月18日

西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改善研究生待遇水平,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三助”岗位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专项奖(助)学金等。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学校、导师科研资助经费,银行贷款,以及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筹措的其它资金等构成。

第二章设置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基本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符合《西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统筹国家拨款设立,用于资助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含国家12000元,学校3000元),硕士生助学金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校设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激励非在职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非在职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博士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全额学费,其中80%直接发放给研究生,20%在学年结束时根据其考核情况部分或全部发放,所有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均可享受该奖项。硕士生学业奖学金设二个等级,一等奖奖励全额学费,占全部非在职硕士研究生50%;二等奖奖励半额学费,占全部非在职硕士研究生50%。

第七条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学校设置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表彰奖励在科研、实践、服务等某一方面表现优秀、成绩突出,为学校赢得各种荣誉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每生2000—4000元。奖项设置为:

1.科技成果奖。奖励该学年中在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作出努力,并取得优秀成果的研究生。成果认定及奖励标准依照《西南大学研究生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2.学术活动奖。奖励该学年中在学术论坛、科技竞赛等方面踊跃积极、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研究生。每年度评选名额不超过在读研究生总人数5%。

3.社会实践与服务奖。奖励该学年中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与服务等活动,并取得较大成绩的研究生。每年度评选名额不超过在读研究生总人数5%。

4.社会工作奖。奖励在群众组织、党团活动、班级工作、社团工作、公益活动中组织管理能力强、投入时间多,取得显著成绩,担任一届以上(含一届)的研究生干部。每年度评选名额不超过在读研究生总人数10%。

5.文体活动奖。奖励在文体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的研究生(个人奖项前六名,团体奖项前三名)。

6.创业成才奖。奖励在研究生创业就业服务和咨询活动中表现优秀,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通过先进的管理方式与社会各界合作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研究生。

7.特殊贡献奖。奖励其他为学校、社会作出特别贡献或赢得重要荣誉的研究生。

第八条“三助”岗位助学金。学校设置教学助理、研究助理和管理助理岗位(简称“三助”)助学金,按岗位发放酬金。三助岗位酬金标准每生每年不低于3000元,其中助教、助管岗位由学校按需设置,当年助教、助管岗位数按全日制研究生数10%—15%确定,酬金由学校和设岗单位共同承担;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或科研团队设置,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数按照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数全额设定并在招生录取时予以确认,酬金由导师承担,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数由硕士研究生导师或科研团队按需设定,酬金由设岗导师或科研团队承担。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采取的重要措施。经济困难研究生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6000元。

第十条临时困难补助。学校每年设立专项经费作为临时困难补助,对因突发性事件出现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临时性困难补助标准每生每次200—1000元。

第十一条专项奖(助)学金。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或培养单位捐资设置。奖助研究生的条件在体现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精神前提下,由学校与捐赠单位或个人商定。

第三章评定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培养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监察处、财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等职能部门以及培养单位代表的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全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需要针对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分别制定相关评定及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设立评审委员会,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实施细则,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获得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锐意进取,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论文等成果撰写、发表工作。

第十六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培养单位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学年评定一次,各培养单位按要求评选、公示并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由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助学金。

第十九条对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非在职研究生指人事档案关系在我校,无就业单位和固定收入,能保证每周至少5个工作日、每天至少8小时在我校或我校建立的专业实践基地从事研究生课程学习及科学研究的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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