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系,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学校聘用的不列入学校正式事业编制的按照聘任合同制(或劳动合同制)方式管理的人员,不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方式安排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对下列人员原则上以聘任合同制方式安排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同意聘用的教学、科研、管理、教辅等人员(特殊需求的岗位除外)。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申请由学校安排适当工作并符合学校用人所需的学历学位要求的。
(三)根据有关政策学校同意安置的转业军人和其他人员。
第二章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管理及待遇
第四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分为六类。A类岗位:专任教师岗位;B类岗位:科研岗位;C类岗位:管理岗位;D类岗位:教辅岗位;E类岗位:新机制合同工;F类岗位:一般劳动合同工。
第五条应聘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必须具备招聘公告中规定的各类岗位上岗基本条件。其中,A、B类岗位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C、D类岗位必须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少数专业性强的岗位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及工作需要设置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人事处会同有关用人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录用前的全面考核。按照学校人员招聘要求,一般通过初审、考核(笔试、面试)、体检、心理测试、背景调查、院长办公会研究、签约等程序进行全面考核。
第七条非事业编制人员按学校要求办理入校报到手续,学校不保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人事档案及户口。
第八条学校对非事业编制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其中,A、B、C、D类岗位签订《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书》,E、F类岗位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应包括岗位职责、权利义务、工资福利待遇、聘用期限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学校人事处受学校委托负责管理如下事项:
(一)向各用人单位(部门)了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工作表现等情况,协同解决遇到的问题,提供有关人事政策咨询。
(二)根据合同规定核发相关费用。
(三)协助符合人事关系代理条件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在茂名市人才开发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第十条用人单位(部门)负责管理的事项:
(一)对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二)对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三)建立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期间的业务档案,包括其政治思想、工作成绩及业务考核情况等。
第十一条受聘学校非事业编制A、B、C、D类岗位人员实行协议工资。经学校同意为相关科研平台配备的B类岗位人员,其工资待遇及保险金由学校负责;由相关科研平台或项目(课题)组因工作需要聘用的B类岗位人员,其工资待遇及保险金由相关科研平台或课题组从其承担的外源平台建设费或科研经费支出;受聘E、F类岗位人员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未经学校批准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其工资待遇及管理由用人单位(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非事业编制人员按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有关办法进行考核、评优推荐、参加各类非学历学位培训、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
第十四条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学校鼓励非事业编制人员提高学历学位,费用自理。由学校聘用的A、B类岗位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参照学校教职工进修管理规定,享有进修提高的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非事业编制人员符合学校当年事业编制岗位招聘条件的,可以应聘事业编制岗位。
第十六条非事业编制人员享有参加党、团、工会和其他社团组织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七条非事业编制人员被正式录用为事业编制人员后,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书自行终止。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包含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学校有相应管理制度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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