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2014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重点锁定虚假广告治理问题,将对发布虚假广告、含有法律禁止情形的广告、依法应经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这是《广告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
2014年1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通知》。要求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应严格按照规范写法和标准含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字、词、短语、成语等。
【标准表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已不知不觉地置身于广告的海洋之中。不论你喜欢与否,广告都以独特的方式,成为影响人们经济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重要因素。然而,在经济飞速发展和全面进步的背景下,广告也呈现出日益复杂多样的面孔。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了获取最大利润,在商业广告中不时出现一些非道德甚至违法的现象,不但使消费者上当受骗,而且还污染了社会风气,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广告欺诈、不正当竞争等现象的出现,使广告业存在的负面问题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
【具体措施】
一、建立规范的虚假广告公众举报制度。
二、赋予广告受众对虚假广告的起诉权。
三、强化执法,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增加经费。
四、确定广告协会的法律地位;制定行业规则,形成审查监督机制;加强广告市场从业人员素质建设。
五、对电视、广播、报刊和户外等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全部实施发布前审查。对于审核不严格,造成消费损害的,广告审查部门承担审核责任;对于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