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赣州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对原公告中的第三条“考选程序及方法”中第7点“公示”、第8点“调动”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7.公示和试用。体检和考察均合格的考生,按考选名额1:1的比例确定拟试用人选,对拟试用人选在有关媒体公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按程序进行试用,试用期为6个月;对反映问题经查核影响任用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不再递补。
8.办理调动。试用期满,市政府办公厅对试用人员试用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
特此公告。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