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2014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腾格里沙漠腹地部分地区出现排污池。当地牧民反映,当地企业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排污池,让其自然蒸发。然后将黏稠的沉淀物,用铲车铲出,直接埋在沙漠里面。阿拉善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陈主任表示,这可能是监管上不太到位,企业出现了偷排漏排的现象。
【标准表述】
[原因分析]
一是官员政绩观“作祟”。企业是当地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解决就业的重要渠道,也是为政者的政绩,甚至利益输送的源泉。利益的深度嵌入,企业对地方的“奉献”,都可能导致为政者放低要求,网开一面,从而造成久病难治的环境污染。
二是获益者承载者力量悬殊。污染之所以长期得以持续,关键还是因为成本的获益者与承载者非并一个主体,而且两者的博弈力量极为悬殊。前者是企业利润的占有者,以及从企业身上获得税收、“好处”的地方政府及官员;后者是承载环境污染后果的民众,后者相对于前者软弱无力。
三是环境污染不涉及个人利益无人追责。企业相对私域,而环境是“公地”,为“无数人”所拥有,难以进行产权界定,污染环境就是典型的“公地悲剧”,没有人真正出头伸张,即便伸张,也可能被当地以种种理由推脱掉,污染造成的后果需要今人甚至子孙来承担。
四是污染成本低,代价微弱。从更深层次原因上来看,归根结底还是企业在腾格里沙漠的污染成本太低。一方面,一直以来,国家征收的排污费标准比较低,只有治污成本的一半。另一方面,国家对企业污染行为的罚款标准低,惩罚力度太轻,一般只有几万元、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罚款就能堪称“天价罚单”。
[参考对策]
第一,要治污染,先治渎职。解决地方污染问题,先要打痛那些被畸形政绩观冲昏头脑的地方官员,这样环保法律才能刚性运行,污染大户才不会有恃无恐。全国检察系统正加紧查办污染背后的官员渎职问题。2013年1至10月,全国共查办危害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889件,涉及1119人。
第二,严格的制度还在于严格执行。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将“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列入“污染环境罪”的立案、定罪的标准。
第三,根治水污染,还需引入第四方、第五方监管。第四方应该是地方人民群众对地方领导的一票否决权,第五方应该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与上级党委政府签订的治污责任状,以“挪位、摘帽、关牢”的魄力从中央到省,省到市、市到县、县到乡村来层层“亮剑”,只有上级领导的无法容忍,才能最终成为下级领导对大气、水污染保护的积极行动动力。
[微评]
“沙漠排污”事件只是“污染西迁”的一个缩影,西部经济绝不能重蹈旧辙,地方政府要严守环保关,不能走先发展再治理的老路。
面对相关问题的曝光,对污染企业及时“关停”自然是当务之急,与此同时,更需要尽快启动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让那些不作为乃至乱作为的地方官员,以及形同虚设的监管体系,都接受严肃的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