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3月23日至1998年3月23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5年3月23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30周岁以下(1985年3月23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0年3月23日后出生)。报考司法行政部门监狱、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1985年3月23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0年3月23日后出生)。报考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参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身体条件除须符合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标准外,还要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具体包括: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无色盲,无纹身,无肢体功能障碍,无嗅觉迟钝,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外观不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等特殊标准等。报考司法行政部门监狱、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人民警察职位的以及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身体条件参照执行。
另外,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含2016年7月底前毕业的毕业生)。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招录职位具体条件要求)。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回避关系是指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关于“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的规定。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