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招生计划。经同意自主考试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广市教体办〔2016〕37号规定的招生人数进行招生(自主考试招生学校名单详见附件)。各普通高中学校自主考试招生计划纳入相关学校统一招生计划,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严格招生范围。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面向全市招生,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面向本区市县招生。
三、严格考试时间。经批准可以自主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考试时间统一安排在5月14日至15日(若只安排一天考试时间的学校,应在5月14日进行)。各学校须在全市确定的自主招生时间组织自主招生考试,不得提前和延后。
四、强化招生管理。各区市县要加强自主考试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做好自主考试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自主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学校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录取的学生。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不得将以民办名义招收的学生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民办学校也不得以公办学校名义招生,将以公办名义招收的学生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
五、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实施“阳光招生”工程,经批准可以自主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收费标准、录取结果“七公开”。各区市县要切实加强管理,规范招生录取行为,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大整治和监管力度。要严格按规定审查学校考试流程、录取过程和新生录取名单。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坚决查处扰乱我市招生工作秩序的违规违纪行为。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及时排查问题苗头和管理风险,督促所辖地区和学校严格遵守纪律规定,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教育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