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教师资格的认定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随着教师资格认定人数的变化,部分市对教师资格认定权限进行了合并和调整,请申请人注意各地相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