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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职业学院2016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来源:天津城市职业学院网 阅读:939 次 日期:2016-05-10 1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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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城市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院国标代码:13702

五、学院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27号

六、学院基本概况

教育积淀深厚--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是一所有着50多年办学历史的集理工、文史、经济、管理、艺术学科为一体的综合性院校,被天津市政府授予“天津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 2012年成为“天津市高水平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校。

地理位置独特--学院坐落于拥有意式风情区、大悲院、望海楼、梁启超饮冰室、曹禺故居、觉悟社等丰富人文资源的中心市区内,交通便捷,都市气息浓郁,海河文化浸润深厚。

专业优势突出—学院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专业布局,实施了专业与产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的对接,建设了5个天津市市级示范校重点建设专业,2个中央财政支持重点建设专业。

实训条件先进——学院拥有现代物流管理、社区管理、酒店管理、会计、早期教育等实训基地、自动化技术综合实训中心,包含80余个实训室。学生在全国首家联想“3C服务中心”、校园故事咖啡厅等企业实景实训室,以企业员工的身份进行技能训练与业务经营,不仅提升了岗位技能与职业素养,也为今后熟练的从事岗位工作积累了经验。

职业技能卓越——学院以“技能竞赛”为引领的教学改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学生多次代表天津市参加全国技能竞赛,近几年在各级各类竞赛中有300余人次获奖,20余名学生被保送到本科院校继续深造。

素质培养全面——学院以“塑城市学院学子形象”、“学生社会实践学分”、“校园文化节”、“社团展示周”、“大学生创业园”等为平台,着力学生意志品质的磨砺和团结协助等综合素质的培养。

就业前景广阔--学院与联想集团、威德国际教育集团、天津市津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为学生就业奠定了扎实的基础。近年来我院高职毕业生就业率高于天津市平均水平。

深造途径多样--学生在学期间可以在本院进行专、本科同读学习;通过高职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学习;通过成人高考、电大、网络学院在本院升入本科学习。

奖、助体系完备--在国家各类奖、助体系基础上,学院设有院级奖学金、助学金及爱心基金,激励优秀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设招生委员会,学院招生委员会按教育部、各省市招生委员会与考试院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对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录取原则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指导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督领导小组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进行。

第五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督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招生政策、执行招生计划、审定各环节操作规范以及重大事项的申报;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院成立由主管纪检副院长、纪检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纪检监督领导小组,在学院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学院招生委员会通报。纪检监督电话:022-26439493

第六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高职招生办公室,是在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纪检监督领导小组的监督下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6年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2016年招生专业为:物流管理、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会计、酒店管理、金融管理(客户服务营销)、会展策划与管理、商务英语、文秘、社区管理与服务、社区管理与服务(早期教育指导与服务)、老年服务与管理、动漫制作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电气自动化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信息安全与管理、应用电子技术、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分布式发电与微电网技术、数字媒体艺术设计(艺术美术类)。学院将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分省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16年高考报考指南。

第九条 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元/生•年,特殊类专业5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生•年,住宿费:600元/生•年。

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16年新生报到须知。如天津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天津市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考生还须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统)考合格成绩或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测试合格成绩)。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城市职业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城市职业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二条 我院2017年在浙江省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浙江省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优先,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专业录取有相关规定,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十四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天津考生参考第十七条),江苏考生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如考生所在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

第十六条 艺术(美术)类录取规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在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艺术(美术)类专业专科控制线,且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 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 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

3.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级的个数,如A等级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级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需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我院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院共有5个校区:主校区(河东区真理道27号)、幸福道校区(河北区幸福道39号)、月牙河校区(河北区民权门乌江南里)、泰兴路校区(河北区泰兴路4号)、渤海校区(河北区乌江路南头)。上课地点在主校区和渤海校区,具体报到要求见2016年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四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6年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tjcsxy.cn E-mail: cszyxyzb@163.com

电话: 022-26473168、26464200 邮编:300250

咨询QQ:800145577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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