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招生录取工作过程的管理,保障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 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持录取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根据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学校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明确的职责。
(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研究、贯彻及指导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
2.领导制定本科、专科等各类招生的结构和层次比例、学科专业布局等,研究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
3.审定学校各类招生录取的原则和规则。
4.指导全校招生工作重大改革的研究和实施工作。
5.研究招生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二)成立由校招生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录取工作组, 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录取工作。
录取工作组的职责是:
1.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认真完成好各自岗位的工作任务。
3.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及相应工作程序。
4.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5.录取结束后,统计有关数据并将相关信息转各相关部门。
6.进行工作总结。
二、录取原则
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学校根据各专业培养对考生的相关要求,按下列原则录取。
(一)调档比例:学校最大调档比例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具体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而定。
(二)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各专业对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学校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能在本专业进行正常学习的考生,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院校志愿录取办法:分为平行志愿和顺序志愿两种。
在德、体条件合格的情况下,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则招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有规定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方式的,按照该省规定执行。
(四)专业志愿的录取办法: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分数高考生的专业志愿。特征总分相同条件下,理工科依次以数学、综合、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不包括语言类专业)依次以语文、综合、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语言类英语、日语专业依次以英语、语文、综合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五) 对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办法:在录取中学校承认省招考委关于加、降分投档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录取规定。
(六)其它类型录取
1.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我校使用美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考生必须取得美术类专业省统考合格证。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为:文化课成绩按30%换算、专业课成绩按70%换算后相加得出综合分,按照综合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中英语不得低于满分的1/3。
2.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办法:符合国家高水平运动员条件,并参加我校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或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少数体育专项成绩突出确有培养前途,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65%的考生,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30%),按加试的专项术科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高水平运动队单考招生办法:经本人申请并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的考生可参加我校对其进行的文化课单独考试。我校组织单独考试的考试科目为三门:语文、数学、外语。我校通过单独考试招收的一级运动员的人数不超过本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数的20%。
三、招生录取工作要求
(一)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纪律
1.不准擅自改动录取考生及录取专业;
2.不准以任何理由索取和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
3.不准利用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名义欺骗、敲诈、勒索考生和家长的钱物;
4.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录取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5.不准擅自查询考生录取专业或将录取信息提前泄露。
(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守则
1.录取工作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招生录取的方针政策,坚持阳光招生,严格遵守招生录取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公平、公正、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2.录取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尽职尽责,坚守工作岗位;
3.录取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录取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不得泄露录取相关信息;
4.录取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接待考生及家长要热心,回答问题要耐心。
(三)录取场所要求
1.录取场所实行封闭管理,与招生无关的人员均不得进入录取场所;
2.进入录取场所必须佩戴工作标志;
3.录取场所内,一律不准会见与招生无关的人员;
4.录取期间,工作人员个人通讯工具一律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