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政法定向招录面试工作已结束。根据《贵州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贵州省2011年政法干警定向招录面试工作及有关事宜公告》的有关要求, 现将须计算平均分的面试考场平均分公告如下,需达面试考场平均分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本考场面试平均分以上,否则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须计算平均分的面试考场平均分
考场序号 | 平均成绩 |
第二十四考场 | 69.29 |
第二十六考场 | 65.99 |
第三十四考场 | 73.56 |
第三十五考场 | 73.88 |
第四十一考场 | 74.15 |
第四十三考场 | 75.90 |
第四十四考场 | 67.94 |
第四十五考场 | 73.94 |
第四十六考场 | 72.34 |
第四十七考场 | 72.85 |
第四十八考场 | 71.01 |
第四十九考场 | 69.98 |
第五十考场 | 70.81 |
第五十三考场 | 76.03 |
第五十七考场 | 71.02 |
第五十八考场 | 67.11 |
第六十考场 | 73.26 |
第六十一考场 | 70.18 |
省政法定向招录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