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西昌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西昌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昌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名称:西昌学院(中文名),Xichang College(英文名),学校代码:10628。
第四条 办学地址:
北校区:四川省西昌市学府路24号
南校区:四川省西昌市海滨中路24号
第五条 办学类型、形式: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有普通专科、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
第七条 招生计划: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给高校招生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 毕业证书: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西昌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西昌学院;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名称为西昌学院。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与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校内监督举报电话为:
1.学校监察审计处:0834-2580015、2580111
2.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置的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0834-2580015、2580111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西昌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党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全部过程。
第十一条 西昌学院下设西昌学院招生就业处,作为西昌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有: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根据社会人才需求、经济发展要求、学校实际,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情况;组织和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二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平行志愿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除英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四条 学校的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彝加彝单类专业,限招四川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彝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限招四川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七条 我校2016年在四川省招收免费师范生,招生范围、专业等事宜,依据四川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川教[2013]44号文件规定,新生入学后须组织师范面试,面试不合格者转入本校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份的加分政策,以加分后形成的投档分作为录取和专业安排的成绩依据。
第十九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投档成绩并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我校按照各生源所在省市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艺术类专业在政审和体检合格,文化、专业成绩均上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参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四川省体育类专业本科、专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即在政审和体检合格,文化、专业成绩均上线的前提下,依据专业成绩排序确定考生的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进行投档。其它省市的体育类专业录取方式按生源所在省市的要求录取。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预留计划规定,用于解决各省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杂费、住宿费和书籍费等费用。我校按四川省物价局和四川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杂费。每年公布招生计划时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四川省西昌市学府路24号
邮政编码:615013
招办电话:(0834)2580038、2580029
学校网址:http://www.xcc.sc.cn
第二十六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西昌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的本年度普通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西昌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