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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学院2016年学校概况
来源:巢湖学院招生信息网 阅读:2314 次 日期:2016-06-20 14: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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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巢湖学院前身是1977年秋创建的安徽师范大学巢湖专科班;1983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正式设立巢湖师范专科学校;2002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并更为现名;2013年6月,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合格评估。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秉持“德学并举,知行合一”的校训,倡导“文明和谐、自强不息”的校风,努力把学校建成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办学自主权,建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与规范性文件,实施内部管理,履行办学基本职能和开展社会交流合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与人才培养规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促进依法治校,促进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首要目标,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工作,以深化教育教学综合改革为重要抓手,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五条 学校立足于地方性、应用型办学定位,坚持以文理为基础,应用性学科专业为重点,文理渗透,理工结合,强化应用,多学科协调发展;坚持培养专业基础实、应用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自立自强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把学校建设成为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稳步推进继续教育,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适时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第七条 学校学科专业隶属于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校坚持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社会需求、注重集群、突出特色、科学规划”为原则,按照“专家论证”、“学术委员会审议”、“审批备案”的程序,适时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八条 学校注重特色发展,依托区位优势,把区域优秀文化资源转化为教育资源,发挥区域文化元素育人功能;加强应用性学科建设,构建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专业群,支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学校名称、性质与标识

第九条 学校中文登记名称为“巢湖学院”;英文译名为“Chaohu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CHU”。法定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互联网主页网址为http://www.chu.edu.cn

第十条 学校是全日制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安徽省教育厅主管。

第十一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校名标识为赵朴初书体“巢湖学院”。校徽为同心双环内嵌中英文校名、建校时间以及由英文字母C与H构成的扬帆船只图案的圆形徽标。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指导与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办学,支持、鼓励学校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核准或授权主管部门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三)依照法律法规对学校进行管理和考核。

(四)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级领导干部。

(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核定学校办学规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二)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办学投入,为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保障。

(四)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并提供外部环境保障。

(五)依法保护学校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国家战略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办学目标,制定发展规划。

(三)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承传与创新活动。

(四)开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以及中外合作教育。

(五)设置、调整和优化学科专业。

(六)根据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调节专业招生计划。

(七)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八)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九)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任教职员工,调整其收入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聘任校外兼职教师并给予其劳动报酬。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接受举办者对办学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评估。

(三)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实施民主管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五)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和社会服务。

(六)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文化活动自由。

(七)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八)执行国家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员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积极改善师生员工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依法收取有关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校主体

第一节 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合理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以及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化体育、学科技能竞赛、勤工助学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证书。

(四)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照国家与学校的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与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业评价、评奖评优、纪律处分和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申诉。

(九)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明礼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热爱学习,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弘扬校训、校风,端正学风,勤于思考,勤于实践,勤于应用,培养开拓创新精神、自立自强意识与社会责任感。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偿还国家或学校提供的贷学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育人为本,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和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和思想政治素质。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保障,加强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保障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二节 教职员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任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使用学校各种公共资源,享受薪酬、保险以及休假等福利待遇。

(三)依据有关规定,获得国内外进修、培训、交流、访问以及实践锻炼等机会。

(四)参与各种评奖评优与竞赛活动,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有异议,可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申诉。

(九)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保持高尚情操,尊重爱护学生,为人师表。

(四)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弘扬校训、校风,端正教风,不断提高综合素质、专业素养和业务技能。

(六)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重视教师培养培训和教学、科研团队以及管理队伍的建设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教科研团队与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员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降级、奖励、处分以及解聘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成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学校基本功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培养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首要任务,以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基本要求,尊重学生个性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合理地拟定招生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根据人才培养实际需要,在完善学年学分制的基础上,推行完全学分制。

第三十八条 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十九条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与企业行业共同确定人才培养规格,联合制定、实施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十条 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促进产教深度融合。

第四十一条 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创新创业教育实效。

第四十二条 完善自我评估制度和内部教学质量保障长效机制,对教学质量进行有效常态监控,不断改进教学质量。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四十三条 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坚持科学研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十四条 鼓励自由探索,提倡合作攻关,支持、引导、组织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依法保护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

第四十五条 立足学校发展,面向社会服务,加强应用研究,加强环巢湖区域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形成自身特色与比较优势。

第四十六条 加强科研机构、科研平台与科研团队建设,完善管理机制,激发科研活力,促进学术创新,提升科学研究水平与层次。

第四十七条 坚持学术研究自由平等,不断完善学术评价机制,营造自由活泼、务实求真、开拓创新的学术氛围。

第四十八条 加强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宣传和教育,反对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重视社会服务,发挥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为地方提供智力支持,以技术创新促进地方产业转型升级,以知识创新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十条 组织开展实体共建、合作研发、项目攻关、技术转让、科技咨询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提升科技服务的能力和实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第五十一条 针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实践问题、理论问题,开展应用对策研究,为地方政府提供政策咨询和决策参考服务。

第五十二条 构建完善协同创新机制,实现校企校地资源共用、人才共聘、专业共建、成果共享、风险共担,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推动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十三条 树立奉献社会的服务意识,鼓励师生员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帮扶、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将文化传承与创新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致力于成为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和思想文化创新的重要源地。

第五十五条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与实践育人工作,引导学生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先进文化。

第五十六条 坚持文化“塑校育人”理念,发挥优秀文化传统尤其是区域文化传统在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十七条 坚持文化创新,繁荣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研究。

第五十八条 重视普及科学知识,培养学生科学精神。

第六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制度体系。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范、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总支部委员会,各工作机构、总支部委员会依照设置原则和权限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教学、科学研究与行政职能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各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依照设置原则和权限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设置、变更、撤销内设机构或教学、科研单位。

第六十五条 学校保障学术组织相对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六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巢湖学院委员会(简称“巢湖学院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党委按照有关规定与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六十八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开展学校文明创建工作。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塑校、育人功能,建设良好的学校文化,营造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

(八)加强对学校各总支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九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节 校长

第七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行使职权。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七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办公会议,按照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七十二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规章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提升服务地方能力和水平,提升学校综合办学实力和学校声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计划,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负责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三条 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分管校领导召开工作会议,研究有关行政工作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协调或处理学术、教学以及有关行政事务。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机构。

第七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与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二)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四)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术评价标准、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七)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八)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九)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以及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十)学校有关规定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在下列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一)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七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裁决学术纠纷;对涉及本校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评价组织,进行认定,做出校内终局裁定。

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做出撤销或者建议学校撤销当事人相应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的决定,同时,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涉及学术性事务的规定不得违背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八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规则、运行制度、学术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由其章程另行规定。

第四节 专门委员会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学位授予等事务的审议与决策机构,制定并按照其章程或条例开展工作。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对教学工作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指导和审议的机构,制定并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对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专门机构,制定并按照其章程或条例开展工作。

第八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制定并按照其章程或条例开展工作,处理专门性事务。

第五节 内部监督机构

第八十五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十六条 学校纪委依据《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在党内履行如下监督职责: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八十七条 学校设立监察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行政监察工作。

第八十八条 监察审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校纪校规情况,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第六节 学院(部)与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

第八十九条 学院(部)和独立建制的二级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基地等)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二级管理。

第九十条 学院(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总规划及其子规划,制定并实施学院(部)建设与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师资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验室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合作交流与文化艺术活动。

(三)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负责教职员工、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

(四)对本单位人员的引进与聘任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单位教职员工与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配置的固定资产。

(七)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和相关规定,分配学校核拨的绩效津贴。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十一条 院长(主任)全面负责学院(部)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社会服务、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 学院(部)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纽带作用,贯彻执行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部)思想政治与党建工作、反腐倡廉工作以及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学院(部)群众团体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大事项,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及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第九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学院(部)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九十四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职责参照学院(部)职责执行。

第七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九十五条 学校健全完善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建立校内监督机构。

第九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重大事项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对校内重大事项的决策及其执行落实,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监督,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九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校党委领导下按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九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简称“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会章程和学校规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九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下和校团委指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也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一百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学生会是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和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会可设置学生事务中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一百零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巢湖学院委员会(简称“巢湖学院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党派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公共服务

第一节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设置一级财务机构管理学校财务工作。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二级财务机构,执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接受一级财务机构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支出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坚持勤俭办学,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形象。

第二节 后勤保障与公共服务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依据办学规模,配置与学科、专业发展相适应的校舍与教学资源,保障教学、科研、学生生活与体育锻炼以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数据共享制度,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为学校改革与发展提供信息与技术支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体系,建立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营造安全文化氛围,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建立完善公共卫生工作机制,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加强健康教育,完善体育设施,建立心理健康咨询机构,不断完善体育、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增进教职员工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八章 学校与外部关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议;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回应社会关切。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就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外合作办学、争取社会资源等重大事项咨询校外专业人士、校友或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利用自身办学优势和条件,与地方政府、社会各界广泛开展交流合作,提供文化科技服务,争取地方政府与社会的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通过留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与科技文化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设立巢湖学院理事会。理事会是由相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平台。其成员主要有主管部门与支持办学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以及学校、师生、校友代表。理事会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及本章程行使职能。其主要职责:

(一)参与审议学校章程、战略规划、学科专业设置、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

(二)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

(三)推动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支持学校发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巢湖学院校友会。校友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巢湖学院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与校友及社会各界的联系,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广泛筹措教育资金,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学校党委会审定。草案或修订案经审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由校长签发,报送安徽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章程修订,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且有1/5以上代表附议,或者由校长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后进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受理对违反章程规定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向社会公开,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构,以及师生员工、校友、社会公众对章程实施的监督。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订;巢湖学院制定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以本章程为准,并根据本章程修订。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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