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昆明市人事局《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争上岗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进取,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两办”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通〔2008〕4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打破职务“终身制”,坚持科学合理公正用人,坚持竞争择优上岗,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单位自主用人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科学设岗,按需竞聘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突出主体,分层进行的原则。
三、范围
列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以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检两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四、对象与方法
(一)单位主要领导主要采取公推公选、公推直选等办法产生;单位副职和中层管理岗位主要采取竞争聘任、选举聘任、招考聘任等方式产生,由单位主要领导择优聘用。
(二)主体系列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由已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普通管理岗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体系列的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单位实际可实行竞争聘任,也可通过双向选择聘任。
(四)本市享受国家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以及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引进并办理了规定手续的高层次人才,可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直接聘任上岗。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比例已聘满的情况下,可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特设岗位职数,通过自然减员予以冲销。
(五)对一些专业性较强,本单位又无适合人选的岗位,可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和公开选调工作人员两个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8〕80号)的有关规定,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选调的办法选聘人员。
五、一般程序
(一)制定方案。各事业单位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竞争上岗工作方案。方案包括组织领导,工作程序,竞争岗位、条件、办法,纪律要求等内容。工作方案经本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公布岗位。张榜公布竞争岗位的职数、职级、职责、任职条件和竞争上岗的具体程序、办法、纪律要求等有关事项。
(三)公开报名。符合竞争上岗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领导推荐、群众举荐等多种方式报名。
(四)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竞争的岗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竞争上岗人选并张榜公布。
(五)考试、考核。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对竞争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其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等进行考评。
(六)竞岗答辩。在一定范围内由竞争者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任职优势和工作设想,并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七)民主测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听取群众意见。
(八)组织考察。根据竞争人员笔试(面试)或竞职演说、民主测评的情况,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九)任前公示。根据考察结果,由单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聘用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十)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即由聘任岗位的上级行政负责人按规定程序履行聘任手续(签聘约、发聘书)。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
公推公选、公推直选、双向选择根据单位实际进行,公开招聘和选调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相关规定
(一)竞争上岗一般逐级进行,按照聘任限额未竞争上单位中层管理岗位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人员,原则上降为下一级职务聘任,并占下一级岗位职数。在下一级岗位职数有限的情况下,落选人员应按相应岗位聘任条件参加竞争。
(二)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岗位时,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设置岗位、组织竞争上岗。
(三)通过竞争上岗聘任的人员,按新聘任的职务重新确定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并在被聘任的下月起予以兑现。其聘任工资待遇按我市当时工资政策执行。
(四)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凡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可不参加竞争上岗,保留其原从事岗位的待遇。
七、要求
(一)实行竞争上岗的事业单位必须成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管理组织。领导小组成员经民主推荐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产生,一般在5人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人员和本单位领导、职工代表,以及本单位、本系统或外聘专家组成。考核管理组织可根据实际分层设置,也可统一设置。不具备设置考核管理组织条件的单位,可由其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二)事业单位按《意见》要求开展竞争上岗工作,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竞争上岗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竞争上岗过程中应监督本单位的竞争上岗工作,如有与职代会通过的竞争上岗工作方案不符的行为或违反纪律的行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反映、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