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高职)全国普通高考及单独招生考试招生工作。
第三条、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专业要求,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依法招生。
第四条、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基本情况
第五条、学院名称: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七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院
第八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九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十条、办学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马家田路65号
第十一条、学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毕业证书发放:凡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由教育部统一注册的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院毕业证书,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十三条、招生范围:统筹考虑,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学院设立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纪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五条、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唯一的普通高考招生机构,负责学院各类别招生日常工作。学院不委托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借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份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报考指南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招生专题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学院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zs.scemi.com)等规定途径公布并按时报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学院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六章录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要求,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体制,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各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时请慎重,学院各专业外语课程仅提供英语教学。
第二十二条、身体健康要求:学院招生各专业体检标准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男女比例: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二十四条、相关科目成绩未作要求,无加试要求。
第二十五条、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未满额的前提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但严格按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原则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根据高考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注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有志愿均不能满足,如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录到其它未录取满额的专业;考生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于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执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加分提档,各志愿均无分数级差。
第二十七条、艺术类专业只限于四川省内招生,在文化、专业均符合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满为止。
第二十八条、学院单独招生的录取原则按《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单独招生方案》执行。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院按照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退费规定按照《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奖贷措施
第三十条、学院建有一整套完善的“奖、贷、助、补、减”资困助学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蜀峰助学金,同时,为帮助经济上特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建立了勤工俭学机制。资助热线电话0812-6252482
第九章其它事宜
第三十一条、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等复查。复查不符合条件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学院纪委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受理举报或投诉(通信地址:攀枝花市东区马家田路65号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纪检信访维稳办公室,邮政编码:617000,电话:0812-6250731)。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812-6250530、6250212
联系部门: 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学院网址: http:// www.scemi.com 招生信息网:zs.scemi.com
电子邮箱:pgzj_zrg@163.com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