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6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潍坊市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权限
自2016年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认定;其中,高新区、保税区的由奎文区教育局负责认定,滨海区、经济区的由寒亭区教育局负责认定,峡山区的由坊子区教育局负责认定。
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潍坊市教育局负责认定。
二、认定范围
2016年在潍坊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包括:
(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的人员(以下简称“国考人员”)。
(二)2012年及以前入学、毕业未超过3年(以毕业证书注明的毕业时间为准)且未认定过相应教师资格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以下简称“师范人员”)。师范类毕业生是指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
(三)已取得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在规定有效期内),并参加2016年潍坊市组织的教师资格面试且成绩合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省考人员”)。 2016年上半年潍坊市“省考”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成绩合格考生名单,已于2016年6月1日在潍坊教育信息港(http://www.wfjyxxg.com/)“公告公示”栏公布。
三、认定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潍坊市的中国公民(含驻潍坊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
(二)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潍坊市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安排(见附件1),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民办及私营单位在职人员还需由本人档案管理部门查实档案后填写意见并盖章确认)。
(六)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申请人报考面试科目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申请人所学专业一致。
符合免试直接申请认定条件的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与学历层次类别相应且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直接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
(七)根据鲁教师发〔2013〕1号文件规定,2012年(含)以前毕业的师范类毕业生不再执行直接认定的政策,须参加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
四、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请
6月22日-7月4日(周末除外),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国考人员”点击“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省考人员”和“师范人员”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按照网站提示进行网上注册和申请。
1.选择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国考人员”、 “省考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本人面试科目一致;“师范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所学专业一致。
2.选择认定机构。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选择县市区教育局(详见附件2)之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选择潍坊市教育局。
3.选择现场确认点。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选择“已选认定机构(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确认点(详见附件2);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可选择任一确认点。
4.根据网站提示和说明,如实填写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信息,上传相片,核对无误后提交申请信息。
5.导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含申请信息和相片,A3型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二)现场确认,提交申请材料
已完成网上申请的人员,于7月1日-7月5日(周末除外)在规定受理时间内,到相应的现场确认点(与网上申请所选确认点一致)提交教师资格申请材料。申请人因故无法亲自提交申请材料的,可委托他人持全部申请材料、委托证明、申请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代为办理。教师资格申请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复印件。
3.具有潍坊市户籍人员,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复印件;工作单位在潍坊市的人员,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明细,或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部门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4.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6.《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原件(当次有效)。
7.《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当次有效)。
8.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请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9.考试合格证明或专业修学证明:
(1)“国考人员”提交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或自行打印)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省考人员”提交《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原件;
(3)“师范人员”提交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在校期间成绩单(与提交的毕业证书对应,取自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原件、复印件,成绩单中未注明教育实习成绩的,还需提交在校期间的教育实习鉴定表(与提交的毕业证书对应,取自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原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必备材料,缺一不可,所需复印件使用A4型纸清晰复印。申请人可在潍坊教育信息港(http://www.wfjyxxg.com/)下载申请教师资格的相关表格模板。
(三)《教师资格证书》领取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于7月28日-29日在规定受理时间内,到网上申请时所选确认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含须存入本人档案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所提交认定材料不再退回。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务必按时参加网上申请,准确选择现场确认点,录入申请信息并核对无误,按时参加现场确认并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如因个人遗失信息,填报申请信息错误,申请材料不全或未能及时办理申请手续等原因而影响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二)教育部考试中心为面试合格的“国考人员”颁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是“国考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材料,一经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后便自动失效,不再退还。
2015年上半年及以前在潍坊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合格的“国考人员”,请于7月5日前(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持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准考证原件,到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潍坊市东风街与东方路交叉路口东南角,阳光大厦南邻)三楼市教育惠民服务中心窗口领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咨询电话:0536-8791010
2016年6月22日
3.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