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招生录取的有关规定
1、长治医学院招生办(以下简称:招办)受长治医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代表学校根据国家和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的政策规定,履行调阅审查考生档案;依据《长治医学院招生章程》决定录取新生并安排相应录取专业。
2、招办接受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考生、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1)考生、考生家长(以下简称考生)对投档、退档、安排专业等方面有疑问的,可通过招生咨询电话或持有效证件到招办咨询处咨询,招办应该给予耐心解答。考生对投档、退档、安排专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该向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质疑或申诉。
(2)考生认为招办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有违反招生政策、招生纪律的,可向长治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长治医学院科技楼1013 )、长治医学院监察室(长治医学院科技楼1010 ,电话:0355-3151426)反映或提出举报。
3、调档比例。调档比例由招办与相关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协商确定,一般为100~110%;招生人数较少的,比例一般为100%。
4、考生档案调入后,招办安排专人负责审查档案,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依据《长治医学院招生章程》安排考生录取及录取专业;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由经办工作人员提出退档理由,经复核工作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分管处长批准,退档并做详细记录。
5、一次调档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由省级招生管理部门依照相应招生政策给予二次(或依次)投档或向社会重新征集志愿再行投档。前批次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不受后批次投档考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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