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银行给付原告存款118840元,并支付利息。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2006年5月30日,王明在某银行支行申请办理了借记卡一张,同时办理了储蓄存款业务。2007年5月31日,双方又签订了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一份,银行为王明开办网银业务,当日即装机上网。2007年9月17日,王明收到银行发送的手机短信,得知其个人帐户118840元存款被划转,经上网查询发现存款被转入开户在该行外省某支行的名叫“丁嘉伟”帐户上,其帐户余额为290940元。王明当即打电话给银行请求即刻采取止付措施,并随即报案。但因银行系统之间缺乏联动机制,致使该存款于转帐之日被“丁嘉伟”取现。该银行的网银系统尚有重庆一户、河南两户的存款也在同日被“丁嘉伟”划转取现。经查该帐户系他人伪造丁嘉伟身份证开设。事后,银行采取了网银新用户赠送K宝或限制日累计交易额的措施。王明以网银交易存在安全风险,造成损失应由银行承担责任,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然证明网上银行业务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和认证,但不能证明系统不存在任何漏洞。被告承认网银有被黑客攻破的可能,作为网银的经营者,负有保障客户使用网银的安全义务,且不能举证证明原告使用网银系统违规操作,亦不能证明原告有缺乏安全意识、泄露个人信息及因自身过错引起他人盗取的证据。被告事后对网银采取限额限次及使用K宝保护措施,另有三户存款在网银同时被盗,说明被告网银系统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因网银系统不完备导致储户损失的风险,不应当由储户承担。故被告对原告存款在网银被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