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三年制高中毕业起点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地址:合肥市新站区磨店高教基地文忠路与学林路交口。邮编:230011。
第四条 学校对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学分)的毕业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全日制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纪委、监察审计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2016年,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共有学前教育、早期教育、特殊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舞蹈教育、艺术教育、英语教育、图书档案管理、汉语国际教育(学前方向)等10个专业面向安徽省招生。具体招生计划按安徽省教育厅核准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第九条 对于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按照考生的高考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则按照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依此类推,进行后续专业志愿的录取。考生高考分数无法满足所有填报的专业志愿,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调剂到相应有空余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各专业的体检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有明显身体缺陷不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的考生不宜报考我校师范类专业。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艺术教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安徽省统一组织的相应艺术类专业课考试。录取时,依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和艺术类专业课成绩的综合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进档考生安排专业时,投档总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高低,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单科顺序排列:语文、数学、外语。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标准
第十三条 学费标准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教育厅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实行奖助措施,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对品学兼优学生和经济困难学生分类予以奖励与资助,并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学校网址:http://www.hfpec.edu.cn/ ,
招生办网址:http://zsb.hfpec.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51-62520127,0551-62520128,152555187603。
招生监督电话:0551-62520108
在线咨询QQ:2120761742
微信公众平台:HFYZ-ZS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