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③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④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⑤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⑥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代理记账的委托人一般是指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 小型经济组织,包括一些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一般是指专门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依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成立和开展代理记账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