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义乌市人事(人力资源)考试办公室,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6〕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考试定于10月15日至16日进行,具体时间及科目为:
10月15日上午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2:00-4: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6日上午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4:30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二、考生报考事项。原则上考生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考,并诚信参加报名和考试。报名人员于7月18日至27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http://www.zjks.com)进行网上报名。
(一)老考生(见报名表上说明)在完成网上报名并打印“报名表”后,即可进行网上交费,交费时间截止至8月11日。打印的“报名表”供考生留存信息。
(二)新考生(含异地转入我省的考生,见报名表上说明)在完成网上报名并打印“报名表”后,还需另行打印“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网上交费通知单”,再于7月26日至28日,携带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的报名表、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在该单位工作的养老保险证明,以及网上交费通知单、相关学历(学位)与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等,按单位属地原则分别到省、市,或部分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报考资格审查。另外,以聘评职务为条件报考或申请免试资格的还应提供相应聘评的职务证书。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务必于8月5日至11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交费。
(三)已在网上交费的新老考生于10月10日至14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考场及要求参加考试。考点设置在各设区市及义乌市市区。
(四)报考人员在填报信息和交费时,要认真检查是否报错级别和专业、选错科目、传错照片、填错姓名和各种号码等,在确认无误后再下载打印“报名表”,交费时必须对应考生进行交费。如发现填报信息有误,新考生可再次登陆修改,但必须重新打印“报名表”并以最后一次打印为准;老考生必须在点击“确认”前修改。新考生在递交审查资料后、老考生在点击“确认”后,报考信息不得再作修改。
(五)以上有关“报考条件、获得证书条件、试题题型和答题要求、收费标准、报名程序及流程图、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网上交费通知单、报考资格审查点、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等具体报考事项,见浙江人事考试网“考试文件”栏目相关公示。
三、报考资格审查。报考资格审查人员对符合报考条件的须收下“报名表”并盖章,同时收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学历(学位)证书、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各1份。另外,对于以聘评职务为条件报考或申请免试资格的还应审查其相应聘评职务的证书,并收下该证书的复印件1份。最后,对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在其“网上交费通知单”上盖章后退回给报考人员。
对“报名表”上只显示《药事管理与法规》和《综合知识与技能》2个科目的,审查人员应特别注意其是否报错了级别,或是否符合相关免试条件。
四、考试用书征订。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对2015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请告知应试人员按照2015年版考试大纲要求,结合《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进行应试准备。考生可登录浙江药师网药师书店(http://www.zjda.com/store/index.shtml)或到当地新华书店进行购买。
五、考试成绩公布。考试成绩待国家有关部门确认或下达合格线后予以公布。届时,考生可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查询并下载考试成绩。
六、有关规定要求。在网上报名、交费,以及报考资格审查时,如属报名人员报错个人和考试信息、未交费、以及提交的报考审查材料不全、错误或虚假等,导致报考资格审查、参加考试、信息联络、证书制作和使用等受影响的,须由报名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只进行网上信息填报但未参加资格审查或未进行网上交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各市人事考试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具体工作计划见附件)。在报考资格审查中,要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防范有组织的跨地域团伙考试作弊行为。要加强与公安、无线电管理、学校等相关部门(单位)的协调沟通,采取切实措施,做好考风考纪和考试安全管理等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以及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和我省对人事考试违纪违规信息纳入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相关规定(浙人社发〔2014〕140号)处理,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顺利实施。
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