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工作交接是指出纳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等原因,由离任出纳人员将有关工作和资料移交给后任出纳人员的工作过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出纳交接要按照会计人员交接的要求进行。出纳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出纳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责任的重大措施。办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纳工作前后衔接,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的现象。
出纳工作交接要做到两点:一是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要办清手续;二是交接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监交。
不同的单位由于企业规模大小、会计人员多少不同,出纳人员的分工和主管的业务会有所不同,因此,出纳工作交接的具体内容也会有所不同。总的来讲,出纳工作交接应包括以下内容:出纳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出纳账簿(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现金(现钞、金银珠宝及其他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债券、股票、商业汇票、股权证书等);支票簿;发票(空白发票、已用或作废发票存根联及作废发票其他联等);收款收据(空白收据、已用或作废收据存根联及作废收据其他联等);印章(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印章和印鉴卡片以及“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等业务印鉴);会计文件;会计用品;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对账单以及由出纳人员保管的合同、协议等)。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工作交接还应包括下列内容:会计软件及与会计软件有关的密码或口令;存储会计数据的介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有关电算化的其他资料、实物等。
对出纳账簿等会计档案的交接,除了将当年档案移交外,如有以前年度尚未销毁的会计档案也应全部移交。对需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或在移交说明书上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