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取消相关事项证明的公告》(教政法厅﹝2016﹞2号)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因教师资格证遗失的补发申请中,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中规定的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安徽省申请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发的,持证人不再需要提供“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的、自刊登之日起已满一个月的证书遗失声明原件”。教师资格补发的其他工作要求,继续执行《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09〕17号)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16年7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