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8月8日以后出生),户籍不限。博士研究生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5年8月8日后出生);具有副高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1970年8月8日后出生);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以下(1965年8月8日后出生);
3.属于留学归国人员的,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证明取得时间截止到2016年8月12日);
4.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3)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岗位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招聘人员,考生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以及考生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到岗后又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
(4)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