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2003年8月7日公布的《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精神:凡考取普通高等、中专学校的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选择将户口迁来学校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当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二、户口“迁移地址”要正确。新生户口迁入我院的居民户口集体户,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273号。
三、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上的姓名必须一致,不能用别名或曾用名代替,如录取通知书和迁移证上姓名不一致时须于迁出前改正。所持身份证号码与迁移证上的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
四、迁移证上的姓名、曾用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出生地、籍贯、婚姻状况、迁移原因、原住址、迁往地址等项目要齐全。出生地、籍贯必须具体到:××省××市或××省××。
五、迁移证右下角必须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且盖章要清晰。
六、已经电脑化的派出所应当电脑打印迁移证,如手写迁移证应用正楷字体规范填写,迁移证上的内容一律不能涂改,涂改无效,公安部门将无法办理入户手续。
七、入学时,如将户口迁入并落户学校居民户口集体户籍后,除特殊原因(如退学、入伍、刑事犯罪等),3年内不能办理迁移手续。3年后,即毕业时由学院统一迁出,回原入学时迁出地址落户(按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农村户口的户籍性质会发生改变,入户时由原来的农村户口变为城镇户口);毕业时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的,户籍继续在学院保留2年,如在此时间能在工作单位落户的,可随时办理迁出,未能在工作单位落户的,毕业后的第二年的6月份按公安部门的要求,将未迁的户籍统一迁出,需由本人到学校保卫科办理有关回原迁出地落户的有关手续。
八、公安部门只办理新生第一学期入户手续,不受理跨年度的入户申请。
温馨提示:请考生看清并理解以上须知,慎重考虑有关户籍迁出和落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