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招聘教师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市级招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2年内不得报考的处理。
第三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事后发现的,由招聘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或者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招聘考试机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其2年内不得报考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聘考试机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给予其2年不得报考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招聘教师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七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教育局公开招聘教师工作考试机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