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开展的一年一度的执法监督结果显示,很多基层税务机关存在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错误的问题。本文就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的相关规定、认定细节及个别规定进行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界定
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条文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有3个细节指标,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难把握,基层税务人员都会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也有具体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251)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进一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该文件阐释了平均值取得口径,明确了年初年末值提取口径,统一了计算口径的硬性标准。
哪些企业不能享受优惠
一是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二是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