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丰县机关单位雇员管理有关规定,为充实我县雇员队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拟向社会公开招聘机关雇员15名(非在编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招聘岗位
(一)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为符合招考岗位所需的年龄、学历等要求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招聘岗位
详见附表一《2016年新丰县公开招聘雇员岗位表》
二、报名条件和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
1、身体健康,具备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2、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品行;
3、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4、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且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准报考。
(二)报名时间
2016年9月5日--9月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报名截止时间至9月7日下午17时。
(三)报考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公开招考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接受报名。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好《新丰县公开招聘雇员报名表》一式一份(详见附表二,请自行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
2、近期小一寸彩色同底相片3张(其中1张贴在上交的报名表上,另2张背面写上名字并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
3、户口本、学历证、身份证和岗位所需相关资格证(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及A4纸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报考转业士官岗位的需要提交转业士官证等相关证明;
5、考务费90元/人。
请报考人员携带以上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报名。每人只限报考一个符合招聘专业条件的岗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提交应聘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提供虚假应聘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四)报名地点
新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新丰县丰城大道西189号),咨询电话:0751-2289755。
(五)资格条件审查
按照招聘岗位的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条件复查,凡符合报名条件者方可进行考试,并发放笔试准考证。
(六)准考证领取时间
请各位考生于2016年9月23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凭报考者身份证和缴费凭证到新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办公室领取准考证(笔试、面试、体检均用同一张准考证)。
三、考试内容、时间、地点
招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笔试加面试的形式进行。
参加笔试的应聘人员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相同招聘职位最终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一)笔试
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不指定参考书目。各应聘人员凭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参加考试。笔试采取闭卷形式,实行百分制,设定最低分数线。在达到最低分数线考生中,按招聘岗位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人选。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可通过新丰县人民政府信息网查询。
按县雇员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志愿者报考,笔试成绩加10分。
笔试时间:2016年9月25日(具体时间以准考证时间为准)
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二)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试题的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1位。进入面试的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参加面试。面试结束后,计算考生考试总成绩,并依合格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及考核人选。面试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四、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根据拟雇用人数和考生的总成绩确定体检人选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雇用,并按总成绩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二)考察与公示
根据体检结果确定考察人选名单,由用人单位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对拟雇用对象进行全面考察,结合考察结果确定拟雇用人员名单报县人社局审核,并于对考察合格人员进行公示(新丰县人民政府网),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工资待遇及人员雇用
公示结束后,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雇用手续。被雇用者为我县机关雇员,按我县事业单位同类人员90%现行工资标准和调资标准兑现工资待遇。对拟雇用人员要求如下:
1、拟雇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或报到后本人提出放弃,取消雇用资格,出现的空缺依次递补。
2、被雇用者在试用期考核合格,办理正式雇用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雇用。
3、对不服从组织调剂安排的人员,一律不予雇用。
4、本次公开招聘雇用的人员,与工作单位约定5年服务期。未满服务期离开的(考取国家公务员、全日制研究生及本县事业单位的除外),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由雇用单位与个人在雇用合同中约定。
六、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工作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如有违规违纪情况,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七、本公告由新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新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