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我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22名,招聘职位及方式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管理方式
此次招聘职为书记员20名,信息技术人员2名,被录用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有效期内,我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受聘人不再具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信息技术人员身份。
二、招聘条件
(一)书记员岗位
1.思想政治素质较好,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2.年龄28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
3.具有全日制法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法学学士以上学位;
4.熟练掌握计算机文字录入技能,每分钟中文录入80字以上,且正确率为90%以上;
5.身体健康。
(二)信息技术人员
1.思想政治素质较好,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2.年龄3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
3.具有全日制计算机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学士以上学位;
4.具有三年以上信息化工作经历;
5.具有计算机类相关资格证书、珠海市户口者优先;
6.身体健康。
三、招聘程序及方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及时间: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间:2016年8月29日至9月9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节假日不接受报名)
2.报名地点: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大楼1315室报名(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168号。)联系电话:26663612666272。
3.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1)《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招聘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报名登记表》;
(2)报考者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获奖证书(以上材料需交复印件各1份,带原件备查);
(3)报考者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照2张(报名表上贴一张,另一张留存)。
4.资格审查:根据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参加考试人员名单和考试有关事项于考试前2日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网(www.zhcourt.gov.cn)公布。
报考者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二)考试
书记员岗位
考试内容包括计算机文字录入技能测试、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计算机文字录入技能测试成绩×30%+笔试成绩×20%+面试成绩×50%(成绩分数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1位)。
1.计算机文字录入技能测试:主要测试报考者的文字录入速度与正确率。打字测试分看打(15分钟)和听打(30分钟)两部分,成绩由打字软件自动统计,两项成绩分别占打字成绩的40%和60%。该项成绩占总成绩的30%。
2.笔试:笔试主要考察文字表达能力,出一道题目,由考生写一篇文章,800字左右。该项成绩占总成绩的20%。
3.面试:根据打字和笔试两项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面试主要考察考生形象、仪表、气质、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等。面试采取考生先自我介绍,考官提问交流的方式进行。
信息技术员岗位
考试内容包括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成绩分数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1位)。
1.笔试:主要考察计算机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出五道问答题,由考生在规定时间内作答。该项成绩占总成绩的50%。
2.面试:参加本次招考的统一面试,根据计算机专业考核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面试主要考察考生专业技术能力、形象、仪表、气质、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等。面试采取考生先自我介绍,考官提问交流的方式进行。该项成绩占总成绩的50%。
(三)体检和考察
1.体检: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在珠海市三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考生自理),其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人选;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所产生的空缺可按考试总成绩排名依次等额递补。
2.考察:主要对应聘者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察,以及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复核。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人员;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应聘资格,所产生的空缺可按考试总成绩排名依次等额递补。
(四)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
体检和考核合格后,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情况反映,或收到情况但不影响聘用的,确定为聘用人员。
(五)办理录用手续
公示期满,办理录用手续。被录用者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聘用人员不办理工作关系调动。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聘工作秉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监督电话0756-2666200。
(二)对违反招考纪律的考生,立即取消其应聘或聘用资格。
(三)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的审查,贯穿于招聘的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程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招聘条件的,立即取消其应聘或聘用资格。
(四)违反招聘工作纪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4日